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
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非公开发行)向全资子公司太仓市同维电子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非公开发行)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太仓市同维电子有限公司增资的独立
意见
1、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也不存在占用公司自有
资金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2、本次对外投资的金额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不需经股东大会审议。董
事会对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太仓同维增资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54,882.08 万元募集资金向其全资子公司太仓同维
进行增资,其中 7,000 万元计入实收资本,47,882.08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太仓同
维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8,00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35,000 万元。
二、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障公司募投项目
正常进度的情况下实施的,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
收益;
2、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募集资
金项目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
常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上述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及审批程序;
4、我们一致同意: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65 亿元(含 3.6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用于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以实际发生额并连续十二个
月内循环使用为计算标准,该额度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及实际使用情况逐步
递减。授权公司董事长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具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