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临时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 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及《深
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的经营业绩、
6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满足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锁条件,
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激励
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未向本次解锁
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本次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锁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
创造性与责任心,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6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
锁期内解锁。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
十次会议(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治民 彭和平 张学斌
2016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