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普股份: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4 18: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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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71 证券简称:厚普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1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修改、否决议案或提交新提案表决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6月24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四

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车城东七路360号公司办公楼9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6月23日至2016年6月2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4日上午9:

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

月23日15:00至2016年6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江涛先生因公出差,本次会议由董事车静涛先生主持。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81,71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26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66,74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0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4,973,1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9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1人,代表股份数量2,067,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数

量2,05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8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

股份数量1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

律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同 意 81,705,1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 含 网 络 投 票 ) 总 数 的

99.9852%;反对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4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5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4147%;反对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585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同 意 81,704,1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 含 网 络 投 票 ) 总 数 的

99.9840%;反对 1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6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5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3663%;反对 1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633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表决

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文泽雄、张凯翔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

印章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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