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荒: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2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6-022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6 月间的新增诉讼(仲裁)案件进行了统计,截至 2016 年 6 月,公司连续 12

个月累计新增诉讼案件 7 起,诉讼金额合计 810,106,696.74 元人民币,累计发

生额达到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其中 1 起诉讼案件涉

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

上,现将诉讼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诉讼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处于一审阶段,且经黑龙江省高院主持调解结案

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为 655,244,786.38 元人民币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2 月,公司在黑龙江省高院起诉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鑫都公司”)。公司代理人为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葛树峰和北京岳成律师事

务所黑龙江分所岳晓峰律师,鑫都公司代理人为鑫都公司党委副书记孙永亭。

2016 年 6 月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公司自 2009 年就与鑫都公司签订了数份借款合同,共计向鑫都公司出借了

592,350,000.00 元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共 计 拖 欠 本 息 合 计 为

655,244,786.38 元,所以诉讼至法院,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三)调解情况

在诉讼过程中,公司向法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法院查封了鑫都公司位于

哈尔滨市道里区鑫都丽水雅居的在建工程及土地、位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

1

区的天顺新城三期在建工程及土地。因上述被查封财产价值比欠款数额高,且公

司是鑫都公司的控股股东,鑫都公司对欠款事实没有异议。所以在法院支持下,

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收到调解书,调解主要内容为

鑫都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偿还公司本息合计 667,407,682.79 元。

二、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讼黑龙江农垦九三圣龙亚麻产业有限公

司、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案件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处于一审阶段,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现处于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

原告为公司子公司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亚公司”)

涉案的金额为 65,014,251.70 元人民币

(一) 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鑫亚公司诉讼黑龙江农垦九三圣龙亚麻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三圣龙

公司”)、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枫公司”)。鑫亚公司代理

人为黑龙江窦智律师事务所李程宇律师。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此案由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受理。2012 年 5 月 15 日,鑫亚公司与九三圣

龙公司、青枫公司签订《亚麻纱加工合同》,约定九三圣龙公司为鑫亚公司代加

工亚麻原料。合同签订后,鑫亚公司向九三圣龙公司交付亚麻原料 2292.3 吨。

但九三圣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鑫亚公司报告加工进度,并拒绝交付产成品。合

同同时约定青枫公司对九三圣龙公司的加工行为负有下达生产计划、监管交付、

质量验收、负责统计保管和生产跟单等责任。因二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故鑫亚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涉诉金额 65,014,251.70 元。法院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受

理鑫亚公司的起诉材料,案号为[2016]黑 81 民初 3 号,现等待法院开庭。

三、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讼延寿志德纺织有限公司、北大荒青枫

亚麻纺织有限公司案件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处于一审阶段,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现处于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

原告为公司子公司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亚公司”)

涉案的金额为 23,253,648.82 元人民币

(一) 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2

鑫亚公司诉延寿志德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德公司”)、北大荒青枫亚

麻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枫公司”)。鑫亚公司代理人为黑龙江窦智律师事

务所李程宇律师。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此案由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受理。案件基本情况:2012 年 5 月 21 日,鑫

亚公司与志德公司、青枫公司签订《亚麻纱加工合同》,约定志德公司为鑫亚公

司加工亚麻原料。合同签订后,鑫亚公司向志德公司交付需加工亚麻原料 645.15

吨及机短麻 184.82 吨。但志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鑫亚公司报告加工进度,并

拒绝交付产成品。合同同时约定青枫公司对志德公司的加工行为负有下达生产计

划、监管交付、质量验收、负责统计保管和生产跟单等责任。因二被告未履行合

同义务,故鑫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涉诉金额 23,253,648.82 元。法院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受理鑫亚公司的起诉材料,案号为[2016]黑 81 民初 4 号,现等待法

院开庭。

四、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丹东市前阳棉麻纺织厂、北大荒青枫

亚麻纺织有限公司案件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处于一审阶段,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现处于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

原告为公司子公司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亚公司”)

涉案的金额为 34,847,760.24 元人民币

(一) 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鑫亚公司诉丹东市前阳棉麻纺织厂(以下简称“前阳纺织厂”)、北大荒青枫

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枫公司”)案件。鑫亚公司代理人为黑龙江窦

智律师事务所李程宇律师。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此案由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受理。案件基本情况:2012 年 7 月 31 日,鑫

亚公司与前阳纺织厂、青枫公司签订《亚麻布加工合同》,约定前阳纺织厂为鑫

亚公司加工亚麻坯布。合同签订后,鑫亚公司向前阳纺织厂交付长麻纱原料

161.04723 吨、短麻纱原料 56.4135 吨,共计 217.46073 吨。但前阳纺织厂未按

合同约定向鑫亚公司报告加工进度,也未按合同约定在鑫亚公司和青枫公司共同

签章后办理产成品出库手续,2013 年 10 月 15 日,前阳纺织厂出具《说明》,主

3

张其已向青枫公司交货,然青枫公司对此不认可;因合同约定青枫公司对加工行

为负有提请亚麻纱运输计划、监管交付、质量验收等责任,鑫亚公司多次向二被

告催要,但至今未收到加工产品,故鑫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涉诉金额

34,847,760.24 元。法院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受理鑫亚公司的起诉材料,案号为

[2016]黑 81 民初 6 号,现等待法院开庭。

五、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讼泰安祝阳林泰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北

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案件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处于一审阶段,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现处于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

原告为公司子公司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亚公司”)

涉案的金额为 14,228,014.50 元人民币

(一) 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鑫亚公司诉泰安祝阳林泰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祝阳公司”)、北大

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枫公司”)案件。鑫亚公司代理人为黑

龙江窦智律师事务所李程宇律师。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此案由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受理。案件基本情况:2012 年 7 月 31 日,公

司与祝阳公司、青枫公司签订《亚麻布加工合同》,约定祝阳公司为鑫亚公司加

工亚麻坯布。合同签订后,鑫亚公司向祝阳公司交付长麻纱原料 41.075 吨,短

麻纱原料 55.75 吨,共计 96.825 吨。但祝阳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鑫亚公司报告加

工进度,也未按合同约定在鑫亚公司和青枫公司共同签章后办理产成品出库手

续,2013 年 10 月 17 日,祝阳公司出具《说明》,主张其已向青枫公司交货,然

青枫公司对此不认可;因合同约定青枫公司对加工行为负有提请亚麻纱运输计

划、监管交付、质量验收等责任,鑫亚公司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但至今未收到加

工产品,故鑫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涉诉金额 14,228,014.5 元。法院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受理公司的起诉材料,案号为[2016]黑 81 民初 7 号,现等待法院开

庭。

六、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讼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案件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处于一审阶段,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现处于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

4

原告为公司子公司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亚公司”)

涉案的金额为 12,518,235.10 元人民币

(一) 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鑫亚公司诉讼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枫公司”)案件。

鑫亚公司代理人为黑龙江窦智律师事务所李程宇律师。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此案由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受理。案件基本情况:2011 年 11 月 3 日,鑫

亚公司与青枫公司签订 337 号《销售合同》,鑫亚公司向青枫公司出售亚麻原料

4071.03 吨,最终确定亚麻原料单价为 24514 元/吨;后双方发生纠纷,经生效

判决确认,青枫公司收取 1133.58 吨原料,剩余 2937.45 吨亚麻原料由双方与黑

龙江农垦九三圣龙亚麻产业有限公司、延寿志德纺织有限公司签订《亚麻纱加工

合同》进行加工。后双方又与黑龙江农垦九三圣龙亚麻产业有限公司签订《亚麻

布加工合同》,由黑龙江农垦九三圣龙亚麻产业有限公司将前述加工出的部分亚

麻纱继续加工为亚麻布。截止 2013 年 4 月 27 日,约有 84.225 吨亚麻纱及

274872.18 米亚麻布等加工成品交付给青枫公司。按照双方交易习惯,上述亚麻

纱价值 5,147,075.00 元,亚麻布价值 4,947,699.24 元,共计 10,094,774.24

元。青枫公司收货后拒绝支付货款,鑫亚公司诉讼本金及加利息金额

12,518,235.10 元。故鑫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受理

鑫亚公司的起诉材料,案号为[2016]黑 81 民初 8 号,现等待法院开庭。

七、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讼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案件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处于一审阶段

原告为公司子公司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亚公司”)

涉案的金额为 5,000,000.00 元人民币

(一) 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鑫亚公司诉讼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枫公司”)案件。

鑫亚公司代理人为黑龙江窦智律师事务所凃涓涓、李程宇律师。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此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基本情况:青枫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6 月 9 日,初始注册资本 500 万元,后数次增资,现注册资本为 11,800 万元。

5

在青枫公司增资过程中,鑫亚公司于 2011 年 8 月认缴青枫公司出资 500 万元,

自此一直作为青枫公司股东参加历次股东会议。但青枫公司及青枫公司其他股东

恶意串通,形成了将鑫亚公司已认缴的 500 万元股权转由案外人承担,收回鑫亚

公司认购权等内容的股东会决议,不认可鑫亚公司具有青枫公司股东资格。因股

东会决议内容侵害了鑫亚公司权益,故鑫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有关

青枫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涉诉金额 5,000,000.00 元。鑫亚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法院已立案受理,现等待法院通知。

八、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仲裁)情况,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综合评估对公司利润等的影

响。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6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北大荒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