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 6 月 24
日上午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讨论的《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讨,现就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公司本次拟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资金来源是公司自有资产(其中固定资产即公
司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路的旧厂房 2000 万元,自有资金 200 万元),该全资
子公司将承接公司原有新兴渠道的业务,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利益,有利于公司适
应多元化市场格局,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我们认为公司上
述决定是出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设
立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连剑生
徐 强
曾招文
二 O 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