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债权债务融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云南罗平
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债权债务融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连同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荣矿业”)、罗
平县荣信稀贵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信稀贵”)及荣信稀贵控股子公
司天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俊实业”)拟分别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和
《还款协议》等债权债务融资相关协议。通过债权转让、债务重组形式,向荣矿
业、荣信稀贵与天俊实业拟向华融资产转让其所享有的针对罗平锌电的部分债
权,以此从华融资产取得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我们认为,向荣矿业、荣信稀贵及天俊实业拟进行上述债权融资是在经营发
展亟需资金这一背景下进行的。本次融资可以满足向荣矿业、荣信稀贵及天俊实
业经营性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保障罗平锌电子公司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拓展
子公司的经营规模,优化子公司的资产结构,实现子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保证
公司及子公司发展规划的顺利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及向荣矿业、荣信稀贵、天俊实业本次债权债务融
资安全且可行,同意公司及向荣矿业、荣信稀贵、天俊实业进行上述债权债务融
资。
独立董事(签名):华一新、朱德良、蔡庆辉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