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医药: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4 08: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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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33 证券简称:金城医药 公告编号:2016-044

山东金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为战略框架协议,具体的合作事项将以另行签订的具体项目合作协议

为准,目前尚无具体合作项目和时间表,后续具体合作内容及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2、本协议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3、公司与协议各方无关联关系。

一、协议的基本情况

1、山东金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城医药”、“甲方”)

与 ACS DOBFAR SPA(以下简称“乙方”)、利伟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在上海签订《“头孢类药物参比制剂研究及高品质头孢制剂产业化”

战略合作协议书》,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稳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

签署以上协议,旨在实现公司头孢类终端制剂原料的原研品质,以满足“品质中国、

健康中国”的需求。

2、 ACS DOBFAR SPA 系 ACS DOBFAR GROUP 旗下企业,ACS DOBFAR GROUP 及其

子公司诸多产品被收载纳入 FDA 橙皮书目录(参比制剂)。

利伟国际有限公司作为 ACS DOBFAR SPA 进口注册批件在中国国内的持证商,以

“为中国引进更多更好的新药、好药”为目标。

3、本次签订协议为战略合作协议,不涉及具体交易金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战略合作目标

甲乙双方在影响头孢制剂内在品质的关键原料方面有多年的合作历史,如 AE

活性酯、呋喃铵盐等头孢原料。甲方相应制剂企业已通过丙方进口乙方原研制品

质头孢唑林钠、头孢西丁钠等用于制剂产业化,并签署相关协议。

三方在原“头孢唑林钠、头孢西丁钠”制剂中国地产化合作的基础上,围绕“金

品头孢、金城智造”的企业愿景,促使金城医药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原研制品质头孢

制剂产业链,甲乙丙三方协定关于“头孢类药物参比制剂研究及高品质头孢制剂产

业化”的战略合作协议,旨在 ACS DOBFAR SPA 的技术指导下,用其生产的与原研品

质一致的头孢类制剂原料,由甲方相应制剂公司(中山市金城道勃法制药有限公司

等)产业化,实现原研制品质地产化,以满足“品质中国、健康中国”的需求。

(二)合作的原则

1、平等原则。三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署本协议,协议内容经过三方充分

协商。

2、长期、稳定合作原则。三方的合作基于彼此充分信任,着眼于长期利益,致

力于长期、稳定的合作。

3、共同发展原则。本协议旨在利用各自的资源和条件下开展合作,互惠互利、

共同发展。

4、三方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与业务创新,共同实现“品质中国,健康中国”。

5、诚实守信原则。三方恪守本协议中所作之承诺,确保三方的共同利益。

(三)权利与义务

鉴于“品质中国,健康中国”的需求,三方在“十三五”规划背景下和“头孢

唑林钠、头孢西丁钠”等制剂产业化的基础上,进一步达成“头孢类药物参比制剂

研究及高品质头孢制剂产业化”的战略框架,具体权利与义务如下:

1、乙方通过丙方向甲方提供与原研品质一致的头孢类制剂原料药,并由甲方相

应制剂企业产业化生产,实现原研制品质头孢制剂地产化,以满足“品质中国、健

康中国”的需求。

2、关于具体头孢产品的合作事宜,在战略合作框架内另行签署协议。

3、甲方相应制剂企业应用乙方制剂原料药产业化的产品,在不违反中国《药

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许可甲方相应制剂企业在制剂产品中

标识乙方元素。

4、乙方其他进口原料药进入中国市场时,甲乙丙三方应同为战略合作伙伴,在

同等条件下,优先合作,实现制剂产业化。

5、甲乙丙三方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定期开展“头

孢类药物质量研讨会和技术交流会”,以促进甲方相应制剂企业构建完整的头孢制剂

产业链,生产出原研制品质的头孢制剂。会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比制剂的研究、

国际先进标准生产线建设、内控体系建设等。

6、因市场销售及产品学术推广的需要,乙丙双方应为甲方及其制剂企业出具有

关头孢类药物产业化声明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本协议为甲乙丙三方进行全面业务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合作项目中具体事

宜需三方业务部门在具体合同中进一步予以明确。框架协议与具体业务合作合同构

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甲乙丙三方合作的法律文件。三方合作的范围亦不局限与

协议内容,可随三方业务发展作相应修改。

(五)本战略合作协议首期合作时间为五年,如具体头孢产品的合作协议与之相

冲突,以具体法律文件为准。期满后,三方在不违反战略原则和目标的情况下,延

续本合同的效力。

(六)本战略合作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或签署其他文件。

(七)本战略协议用中英文书写,如有冲突,以中文释义为准,并遵循中华人民

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自三方代表签字后生

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次战略合作符合《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提高我国药品安全

水平,提升我国药品安全保障能力的目标要求,能够促进公司产品与国际标准的接

轨,优化产品结构,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

本次合作不仅能够满足公司头孢类终端制剂对原料药原研品质的要求,而且能

为国际先进标准生产线建设提供建议,为公司提供新的利润增长点,对公司未来业

务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本次合作仅为框架性协议,对公司当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风险提示

1、本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充分发掘各自领域的资源优势,实现合作共赢,有利于

提升公司在头孢类终端制剂的市场竞争力,但未来该市场的推广和发展前景存在不

达预期的可能性,因此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也存在不确定性。

2、本协议是战略合作协议,具体合作事项仍需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后确

定,相关合作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

3、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三方签订的《“头孢类药物参比制剂研究及高品质头孢制剂产业化”战略合作协

议书》。

特此公告。

山东金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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