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数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衡
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数量进行调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目前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格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规定,我们同意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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