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
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拟实施的《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
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调动
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3、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芬莲: 卫秀余: 陈磊:
2016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