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和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
发表意见如下:
1、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的议案。并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相关公告。
2016 年 1 月 8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及《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司股票于 2016 年 1 月 8 日开市起复牌。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系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北京海科
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融通”)100%的股份。2015 年 12
月 24 日,公司与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海科融通 107 位股东签署了《购
买资产协议》;同日,公司与业绩补偿义务人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初步协商
的交易价格合计为 296,946.82 万元,其中发行股份 12,304.2244 万股支付交易
对价 266,386.46 万元,支付现金 30,560.36 万元。
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 10 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22,390.36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配套
资金拟用于支付购买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海科融通及本公司的项目、支付本次
中介费用及补充流动资金等募投项目。
本次收购标的公司海科融通主要从事第三方支付与互联网借贷平台业务,属
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面临着监管政策的重大不确定
性,未来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将深刻影响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和行业的竞
争格局;虽然公司本次收购标的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但尽管如此鉴于行业监
管政策在短期内难以明朗且依据监管部门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政策的最新调整,公
司确实无法按照相关规定在限定的期限内召开董事会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本次重组事项自然终止。
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时规避交易风险,符合公司
利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
2、要求公司妥善处理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后续事宜,并根据重大资产
重组的相关规定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解答投资者所关
注的问题,避免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终止程序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炜 韩波 吴铁华
2016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