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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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73 证券简称: 宝胜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6-051

债券代码:122226 债券简称:12 宝科创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议案,鉴于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以及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求,董事会拟对

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

修改,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

原条款 现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

复(2000)148 号文《关于同意设立 复(2000)148 号文《关于同意设立

1

宝胜科技创 新股份 有 限公司的批 宝胜科技 创新股 份有 限公司的批

复》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复》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320000000014841。 用代码:91321000718546176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2

币 565,792,832 元。 币 905,268,53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

565,792,832 股,全部为普通股。 905,268,531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关对外投资、收购、 董事会有关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贷款审批、资产抵押、 出售资产、贷款审批、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的权限如下: 易的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 (一)对外投资

董事会具有单项投资不超过公 董事会具有单项投资不超过公

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的对 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0%的对

外投资权限;在连续 12 个月内对外 外投资权限;在连续 12 个月内对外

投资累计运用资金达到《上海证券 投资累计运用资金达到《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 条标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 条标

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收购、出售资产 (二)收购、出售资产

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 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

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的收购、出 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0%的收购、出

售资产权限;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收 售资产权限;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收

购、出售资产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 购、出售资产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超过 30%或者达到《上海 审计总资产超过 30%或者达到《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

4

条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条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批准。

(三)贷款审批 (三)贷款审批

董事会具有单次贷款不超过公 董事会具有单次贷款不超过公

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20%的贷款 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20%的贷款

审批权限。 审批权限。

(四)资产抵押 (四)资产抵押

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 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

近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的资产抵 近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的资产抵

押权限; 押权限;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

行的资产抵押,以其在此期间的累 行的资产抵押,以其在此期间的累

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五)对外担保事项 (五)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在符合下列条件下,具 董事会在符合下列条件下,具

有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有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对外担保权限: 计净资产 10%的对外担保权限:

1、对外担保的对象不是股东、 1、对外担保的对象不是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产负债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的被担保方; 率超过 70%的被担保方;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担保总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 净资产的 50%;

3、公司对外担保在一个会计年 3、公司对外担保在一个会计年

度内,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度内,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 总资产的 30%。

(六)委托理财 (六)委托理财

董事会具有单次委托理财不超 董事会具有单次委托理财不超

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 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

的对外投资权限; 的对外投资权限;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

行的委托理财,以其在此期间的累 行的委托理财,以其在此期间的累

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七)关联交易 (七)关联交易

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

关联人分次进行的同类关联交易, 关联人分次进行的同类关联交易,

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 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

规定为限。 规定为限。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原条款 现条款

第十一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 第十一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

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股东大会 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股东大会

将其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将其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贷款审批、资产抵押、对外担 产、贷款审批、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职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职

权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会如下: 权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会如下:

(一)对外投资 (一)对外投资

董事会具有单项投资不超过公 董事会具有单项投资不超过公

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的对 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0%的对

外投资权限;在连续 12 个月内对外 外投资权限;在连续 12 个月内对外

1 投资累计运用资金达到《上海证券 投资累计运用资金达到《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 条标准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 条标准

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收购、出售资产 (二)收购、出售资产

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 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

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的收购、 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0%的收购、

出售资产权限;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 出售资产权限;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

收购、出售资产的金额占最近一期 收购、出售资产的金额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超过 30%或者达到 经审计总资产超过 30%或者达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9.3 条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第 9.3 条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审议批准。

(三)贷款审批 (三)贷款审批

董事会具有单次贷款不超过公 董事会具有单次贷款不超过公

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0%的贷 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0%的贷

款审批权限; 款审批权限;

(四)资产抵押 (四)资产抵押

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 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

近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的资产抵 近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的资产抵

押权限; 押权限;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

行的资产抵押,以其在此期间的累 行的资产抵押,以其在此期间的累

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五)对外担保事项 (五)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在符合下列条件下,具 董事会在符合下列条件下,具

有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有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对外担保权限: 计净资产 10%的对外担保权限:

1、对外担保的对象不是股东、 1、对外担保的对象不是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产负债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的被担保方; 率超过 70%的被担保方;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担保总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 净资产的 50%;

3、公司对外担保在一个会计年 3、公司对外担保在一个会计年

度内,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度内,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 总资产的 30%。

(六)委托理财 (六)委托理财

董事会具有单次委托理财不超 董事会具有单次委托理财不超

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 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

的对外投资权限; 的对外投资权限;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

行的委托理财,以其在此期间的累 行的委托理财,以其在此期间的累

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七)关联交易 (七)关联交易

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

关联人分次进行的同类关联交易, 关联人分次进行的同类关联交易,

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 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

规定为限。 规定为限。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

序 原条款 现条款

第七条 董事会有关对外投资、 第七条 董事会有关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贷款审批、资产抵 收购、出售资产、贷款审批、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的权限如下: 交易的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 (一)对外投资

董事会具有单项投资不超过公 董事会具有单项投资不超过公

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的对 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0%的对

外投资权限;在连续 12 个月内对外 外投资权限;在连续 12 个月内对外

投资累计运用资金达到《上海证券交 投资累计运用资金达到《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 条标准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 条标准

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收购、出售资产 (二)收购、出售资产

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 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

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的收购、出 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0%的收购、出

售资产权限;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收 售资产权限;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收

购、出售资产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 购、出售资产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超过 30%或者达到《上海证 计总资产超过 30%或者达到《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 条标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 条标

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贷款审批 (三)贷款审批

贷款审批:董事会具有单次贷款 贷款审批:董事会具有单次贷款

1 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20%的贷款审批权限; 20%的贷款审批权限;

(四)资产抵押 (四)资产抵押

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 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

近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的资产抵押 近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的资产抵押

权限; 权限;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

行的资产抵押,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 行的资产抵押,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

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五)对外担保事项 (五)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在符合下列条件下,具有 董事会在符合下列条件下,具有

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对外担保权限: 净资产 10%的对外担保权限:

1、对外担保的对象不是股东、 1、对外担保的对象不是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产负债率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的被担保方; 超过 70%的被担保方;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担保总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 资产的 50%;

3、公司对外担保在一个会计年 3、公司对外担保在一个会计年

度内,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度内,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 资产的 30%。

(六)委托理财 (六)委托理财

董事会具有单次委托理财不超 董事会具有单次委托理财不超

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的 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的

对外投资权限;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 对外投资权限;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

内分次进行的委托理财,以其在此期 内分次进行的委托理财,以其在此期

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七)关联交易 (七)关联交易

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

人分次进行的同类关联交易,以其在 人分次进行的同类关联交易,以其在

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 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

限。 限。

特此公告。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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