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河北途尚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厂区租赁合同的关
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关于与河北途尚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厂区租赁合同的关联交易事项的
议案》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法人河北途尚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厂区租赁合同,能将
公司闲置房产进行合理利用,提高公司资产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创造更多的经济
效益。该关联交易按市场原则定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行
为合理,表决和回避程序符合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李志宏
张双才
韩志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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