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拟参与投资设立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作为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昌达”)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拟参与投资设立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检查和审核,
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参与投资设立并
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审议本次交易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
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与颜华、上海慕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孜县鼎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购基金,长期将有助于公司获取新
的投资机会,通过并购基金的平台,为公司在工业 4.0 智能装备相关产业进行并购
重组培育优秀标的。通过与共同投资人风险分担,减少公司在并购过程中的不确定
性,为公司资本运作提供有效支持。该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作为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利益,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同意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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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参与投资设
立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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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春美 邹明春 戴黔锋
201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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