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云南临沧鑫圆
锗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向公司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向股东云南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兴集团”)借款暨关联交易事
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2016年6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
易进行了审议。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正常的生
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周转。同时,借款利率为当前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定价
公允、合理。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没有
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包文东
先生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向云南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 万元。
独立董事: 龙 超 管云鸿 黄松
2016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