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马: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6-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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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接受四川双马水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伦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参会股东的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中伦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

已向中伦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

漏之处。

中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中伦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中伦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16年6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中国证券报》上

公告了《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鉴于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增加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6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站

上、《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度股东大

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增加议案后)》(前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与网络

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又

于2016年6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四川双马水泥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16年6月23日下午2:00整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康普雷

斯大厦1栋1单元25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

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

投票时间分别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6年6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至11:30时,13:00至15:00

时;(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2

日15:00至2016年6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伦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23,177,481股。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50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11,691,190股。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和监事。

部分未担任董事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中伦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股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

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回购

拉法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应补偿股份的预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拉法基中

国海外控股公司盈利补偿事宜的议案》未获通过。除前述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

其它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计提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27,738,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67%;反对761,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4%;弃权6,369,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60,6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9.01%;反对761,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1%;弃权

6,369,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48%。

2、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27,739,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67%;反对764,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4%;弃权6,364,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62,2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9.02%;反对764,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4%;弃权

6,364,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44%。

3、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27,735,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67%;反对759,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4%;弃权6,374,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57,8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8.99%;反对759,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9%;弃权

6,374,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52%。

4、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27,729,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67%;反对759,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4%;弃权6,379,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52,0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8.94%;反对759,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9%;弃权

6,379,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57%。

5、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27,697,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66%;反对791,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5%;弃权6,379,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19,5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8.66%;反对791,7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7%;弃权

6,379,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57%。

6、《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未获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967,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6.83%;反对3,566,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0.51%;弃权6,156,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6%。拉法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LAFARGE CHINA OFFSHORE HOLDING COMPANY

(LCOHC) LTD.)、拉法基瑞安(四川)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了对本

项议案的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67,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6.83%;反对3,566,9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51%;弃

权6,156,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66%。

7、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6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27,735,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67%;反对751,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4%;弃权6,382,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57,8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8.99%;反对751,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3%;弃权

6,382,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59%。

8、审议通过《2016年度预算方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27,204,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57%;反对1,281,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4%;弃权6,382,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27,1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4.45%;反对1,281,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7%;弃

权6,382,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59%。

9、审议通过《2016年度发展战略》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27,229, 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57%;反对1,257,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4%;弃权6,382,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52,0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4.66%;反对1,257,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5%;弃

权6,382,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59%。

10、《关于回购拉法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应补偿股份的预案》未获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693,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1.59%;反对7,980,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8.26%;弃权1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

拉法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LAFARGE CHINA OFFSHORE HOLDING COMPANY (LCOHC)

LTD.)、拉法基瑞安(四川)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

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93,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1.59%;反对7,980,9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26%;弃

权1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

11、《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拉法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盈利补偿事宜的议案》

未获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513,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8.60%;反对797,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弃权6,380,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8%。

拉法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LAFARGE CHINA OFFSHORE HOLDING COMPANY (LCOHC)

LTD.)、拉法基瑞安(四川)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

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13,2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8.60%;反对797,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2%;弃权

6,380,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58%。

1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包含两个子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2.01《关于选举孙健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24,682,591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05,110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孙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12.02《关于选举刘劼鸥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24,681,592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04,111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刘劼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斌 王成

经办律师:

唐强

201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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