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联建光电 公告编号:2016-059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941 号”《关于核准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向马伟晋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12,000 万元。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实际募集的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19,999,978.66 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亿壹仟玖佰玖
拾玖万玖仟玖佰柒拾捌元陆角陆分),扣除承销佣金 32,172,989.70 元后,实际到位资金为人民
币 1,087,826,988.96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对公司以上
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310639]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公司(甲方)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或“乙方”)
开立了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并与浦发银行及独立财务顾问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兴证券”或“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9100155200003132,
截至 2016 年 6 月 21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壹拾亿捌仟柒佰捌拾贰万陆仟玖佰捌拾捌元玖角陆
分(¥1,087,826,988.96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深圳市力玛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 88.88%股权、山西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00%股权、上海励唐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100%
股权、北京远洋林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
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庄明、罗炜罡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
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
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
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