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
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董事会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
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
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
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
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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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慎判
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业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确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事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上述信息
泄露。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 问责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合规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将
对相关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一)对于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而办理暂缓、豁免业务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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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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