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
解相关情况后,对《关于修订<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
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的修订情况,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进行
修订,有利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对非公开发行预案的相关修订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范围内。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告》进行修订。
独立董事:梁丽萍 范荣玉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