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八届一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经对相关
资料文件充分了解且核实后,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和《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
总额度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由董事长陈国民先生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聘任陈国民先生担任
公司总经理,贾国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的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本人的同
意。
2、经查阅上述候选人的个人履历,认为:上述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上述候选人均具备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3、公司董事会聘任上述高管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陈国民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贾国华先生为公司董事
会秘书。
二、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总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公司全资
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总额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全资子公司拟向银行融资,未来一年拟融资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公司拟为子公司上述银行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公
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要求,本次担保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担保决策程序合法。
2、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总额度是根据未来一年天夏科技的发展需要
和公司的发展需要合理制定的,有利于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建立智慧城市领域
的业务布局,构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智慧城市产业发展平台,有利于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
3、根据控股子公司的未来融资需求,在本次担保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
管理层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有利
于提高融资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担保是合理的和必要的,同意公司为所属子公司不超过人
民币 5 亿元的银行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陈晓东
陈 芳
管自力
签字日期: 2016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