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06 证券简称:重庆路桥 公告编号:临2016-028号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发出。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
司监事、高管列席了会议。
(四)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9 名。
(五)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江津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199,111.89万元,公司2015年12
月31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为325,751.19万
元,本次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合计占公司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合
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比例为61.12%,超过50%且超过
5,000万元。根据《重组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
1
组且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由于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国信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国信控股”),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
交易。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蒋亚苏、陈青、耿
利航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予以认可。本议案经3名非关联董事
(包括3名独立董事)投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江津、谷安东、刘勤
勤、吕维、张漫、但晓敏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江津、谷安东、刘勤勤、吕维、张漫、但晓
敏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二、 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案进行重大
调整的议案》
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如下: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整体方案
公司拟通过向国信控股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国信控股持有的渝
涪高速 37%的股权。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江津、谷安东、刘勤勤、吕维、张漫、但晓
敏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
1. 交易对方和标的资产
2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国信控股,标的资产为其直
接持有的渝涪高速 37%股权。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江津、谷安东、刘勤勤、吕维、张漫、但晓
敏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2. 作价依据及交易对价
根据华康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重康评报字(2016)
第 143 号),渝涪高速 37%股权在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时的
评估值为 199,111.89 万元,评估增值率为 74.26%。根据公司与交易
对方协商,本次交易以上述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渝涪高速 37%
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199,111.89 万元。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江津、谷安东、刘勤勤、吕维、张漫、但晓
敏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3. 对价支付方式
公司拟向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全部对价。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江津、谷安东、刘勤勤、吕维、张漫、但晓
敏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4. 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
面值为 1 元。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江津、谷安东、刘勤勤、吕维、张漫、但晓
敏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5. 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定价基准日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股份拟采用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 7.28 元/股作为市场参考价,发行价格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
即 6.56 元/股。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董事会决议公
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6.56
元/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最终发行价格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分红、配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
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股份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发行价格的调整公
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
率,k 为配股率,A 为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
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江津、谷安东、刘勤勤、吕维、张漫、但晓
4
敏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6. 股票发行数量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199,111.89 万元及发行价格
6.56 元/股测算,本次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
量如下:
交易对方 交易标的 交易价格(万元) 股份发行数量(股)
国信控股 渝涪高速 37%股权 199,111.89 303,524,222
拟购买资产折股数不足一股的余额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分红、配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调整,发行股份数量
也将随之进行调整。最终的发行数量将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确定。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江津、谷安东、刘勤勤、吕维、张漫、但晓
敏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7. 股票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
次交易前,出现下述情形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次交易后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A、上海证券综合指数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至
少有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相比公司因本次交易进行重大调整停牌
5
日前一交易日(2016 年 6 月 8 日)的收盘点数(即 2,927.16 点)跌
幅超过 10%;或
B、中证全指交通设施指数(H30200)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相比公司因本次交易进行
重大调整停牌日前一交易日(2016 年 6 月 8 日)的收盘点数(即 2016.69
点)跌幅超过 10%。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
调价基准日为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则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调整为
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发行价格调
整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标的资产交易对价÷调整后
的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江津、谷安东、刘勤勤、吕维、张漫、但晓
敏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8. 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国信控股承诺:“1、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重庆路桥股份自相关股
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
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上述承诺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重庆路桥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
上述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重庆路桥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重庆
6
路桥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
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4、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及相关协议约定,本公司向重庆路桥负有
利润补偿义务及减值补偿义务,本公司因本次发行所获上市公司股份
的解锁以本公司承担的补偿义务已解除为前提。”
国信控股还承诺:“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
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
将暂停转让本公司在重庆路桥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
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重庆路桥
董事会,由重庆路桥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
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公司授权董事会核实
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
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
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
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本公司存在违法违规情节的,本公司承诺
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承诺:“如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
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本人在重庆路桥拥有权益的股
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
股票账户提交重庆路桥董事会,由重庆路桥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
7
人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
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本人存在违法违规情节的,
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江津、谷安东、刘勤勤、吕维、张漫、但晓
敏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9. 过渡期间标的资产损益安排
标的资产交割后,公司可适时提出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确定审
计评估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相关期间内标的资产的损益。该等审计应
由交易各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产生的盈利、收益归公司所有,亏损及损失等
由交易对方承担。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江津、谷安东、刘勤勤、吕维、张漫、但晓
敏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10.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1)业绩承诺金额、期限及业绩补偿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国信控股为业绩补偿承诺方。
本次交易业绩补偿期间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当年及之
后的两个会计年度,即 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若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未能实施完毕,则业绩补偿期间作相
应调整。
8
根据公司与国信控股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国信控股承诺:
渝涪高速 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母
公 司 股 东 净 利 润 分 别 不 低 于 13,115.11 万 元 、 21,236.78 万 元 和
30,787.95 万元(渝涪高速 37%股权对应的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4,852.59
万元、7,857.61 万元和 11,391.54 万元)。因渝涪高速计入非经常性损
益的投资收益金额较大,为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国信控股还承
诺:渝涪高速 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
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33,602.03 万元、41,409.17 万元和
32,978.88 万元(渝涪高速 37%股权对应的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2,432.75 万元、15,321.39 万元和 12,202.19 万元)。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应在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
的会计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渝涪高速的实际净利润进行审查,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渝涪高速
的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专项审核意见确定。
(2)业绩补偿的实施
业绩补偿承诺方每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应补偿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
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总数-累积已补偿股份数量
如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出现差异,在以渝涪高速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代入上述公式计算出
9
两个应补偿股份数量后,业绩补偿承诺方按照应补偿股份数量孰高原
则进行实际补偿。
业绩补偿承诺方补偿股份数量不超过认购股份的总量。在逐年补
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
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当期业绩补偿承诺方拥有的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以现金补偿,
应补偿的现金为: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
总和×标的资产总对价-(已补偿现金金额+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如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出现差异,在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代入上述公式计算出两个应补
偿现金数量后,业绩补偿承诺方按照应补偿金额孰高原则进行实际补
偿。
(3)期末减值测试及相应补偿安排
在补偿期限届满时,公司聘请合格审计机构对期末渝涪高速股权
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及专项审核意见,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对此发表意见。
如:期末减值额/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
总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现金金
额)/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则业绩补偿承诺方将另行补偿股份。另
需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现金金额/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10
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业绩补偿承诺方应以现金补偿方式补足。
另需补偿的现金=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业绩补偿承诺方已补偿的
全部股份数量×每股发行价格-业绩补偿承诺方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
现金金额。
前述期末减值额为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减去期末拟购买资产的
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拟购买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
利润分配的影响。
(4)补偿具体操作
公司在合格审计机构出具关于渝涪高速每年度实际净利润数专
项审核意见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以及在合格审计机构出具减值测试
报告及专项审核意见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计算应回购的股份数量和
现金补偿金额(如需),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并由董事会召集召
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注销等有关事宜。
如业绩补偿承诺方依据约定需进行股份补偿,公司应召开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并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5 个工作日
内书面通知业绩补偿承诺方,公司将以总价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向
业绩补偿承诺方回购相应数量的股份,并予以注销,在公司股东大会
通过该议案后 2 个月内办理完毕股份注销的事宜。
如业绩补偿承诺方依据约定尚需进行现金补偿,公司应召开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业绩补偿承诺方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的方案并于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业绩补偿承诺方,业绩补偿承
诺方将于收到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将应补偿的现金一次
性支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江津、谷安东、刘勤勤、吕维、张漫、但晓
11
敏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11.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公司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完成后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江津、谷安东、刘勤勤、吕维、张漫、但晓
敏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12. 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
生效:(1)协议各方签署并加盖公章;(2)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
公司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3)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公司实
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江津、谷安东、刘勤勤、吕维、张漫、但晓
敏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13. 决议有效期
本次交易的决议自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江津、谷安东、刘勤勤、吕维、张漫、但晓
敏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12
三、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经审慎分析,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
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
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预案和将在报告
书中详细披露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进展情况,公司对可能无法获得
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二)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相关标的资产所涉及的企
业股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公司在本次交易
完成后将对标的资产涉及的企业享有控股权。
(三)渝涪高速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完整的资产,在业务、机构、
人员、财务和资产方面均独立于交易对方,具有完整独立的采购、生
产和销售系统。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
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
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江津、谷安东、刘勤勤、吕维、张漫、但晓
敏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13
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根据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的认真论证和审慎核查,认为公司符
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各项条件。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蒋亚苏、陈青、耿
利航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予以认可。本议案经3名非关联董事
(包括3名独立董事)投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江津、谷安东、刘勤
勤、吕维、张漫、但晓敏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江津、谷安东、刘勤勤、吕维、张漫、但晓
敏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五、 审议并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
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拟以发行股
份方式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国信控股持有的渝涪高速 37%股权履行法
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核,
特此说明如下: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国信控股持有的渝涪
14
高速 37%股权,上述拟收购资产的评估值为 199,111.89 万元,交易价
格为 199,111.89 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渝涪高速 70%股
权,能够对渝涪高速实施控制。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199,111.89 万元,上市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为
325,751.19 万元,本次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合计占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比例为 61.12%,
超过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该行为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
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说明
1、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起停牌,并于 2015
年 9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披露拟筹划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
2、公司筹划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前 20 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涨跌幅超
过 20%, 因此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
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的相关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组织了对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停牌前 6 个月内买卖重庆
路桥股票情况的自查。经自查,在自查期间内有买卖公司股票情形的
相关方均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停牌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
15
司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
4、停牌期间,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
展情况公告。
5、2015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具体
协议,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5 年 12 月 22 日,公司与国信控股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与重庆未来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
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股权协议》,与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分
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7、2015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按照要求公告了《重庆路桥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
案》及相关文件。
8、重组预案公告后,公司董事会每 30 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最新进展情况进行了公告。
9、2016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协商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案的议案》。
10、2016 年 6 月 2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逐项审
议通过了《关于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议案》、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相关议案、及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具体协议,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16 年 6 月 22 日,公司与国信控股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与国信控股签署了《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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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解除协议》,与未来投资签署了《发
行股份购买股权协议之解除协议》,与未来投资、国信资产、国投财
富、宁波弘睿、衢富资管、雍润投资、涌灏资管等分别签署了《股份
认购合同之解除协议》。
12、2016 年 6 月 22 日,独立财务顾问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顾问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综上,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该
等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公司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公司董
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提交法律文件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大重组事项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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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江津、谷安东、刘勤勤、吕维、张漫、但晓
敏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六、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国信控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公司拟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同日与国信控股签署附生效条
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就交易价格、支付方式、发行股份
数量、盈利补偿金额、锁定期、生效条件等有关事项进行约定。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江津、谷安东、刘勤勤、吕维、张漫、但晓
敏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信控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业
绩补偿协议>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同
日与国信控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业绩补偿协议》,就业绩补偿事项
进行约定。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江津、谷安东、刘勤勤、吕维、张漫、但晓
敏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八、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重庆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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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解除协议>的议案》
公司已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与国信控股签署了《重庆路桥股份
有限公司与重庆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因本次交易方案变更,公司购买国信控股持有的标的资
产的方式拟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变更为发行股份购买,双方一
致同意解除《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之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并签署新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江津、谷安东、刘勤勤、吕维、张漫、但晓
敏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九、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重庆未来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关
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解除协议>的议案》
公司已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与重庆未来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重
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未来投资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协议》,因本次交易方案变更,公司不再购买重庆未来投资有限公司
持有的江苏长顺信合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双方一致同意解除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未来投资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协议》。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江津、谷安东、刘勤勤、吕维、张漫、但晓
敏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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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未来投资、国信资产、国投财富、宁
波保税区弘睿、上海衢富、上海雍润、上海涌灏签署<股份认购合同
之解除协议>的议案》
公司已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分别与重庆未来投资有限公司(简
称:未来投资)、重庆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资产)、重
庆国投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投财富)、宁波保税区弘睿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宁波保税区弘睿)、上海衢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衢富)、上海雍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
称:上海雍润)、上海涌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涌灏)签
署了《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未来投资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重庆路桥
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重庆路桥股份有限
公司与重庆国投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与宁波保税区弘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重庆路桥股份有限
公司与上海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上
海雍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非公
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涌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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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
票之股份认购合同》,因重庆未来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国信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重庆国投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弘睿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雍润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上海涌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身原因拟不再认购公司非
公开发行的股份,经向公司申请,公司同意重庆未来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国投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
保税区弘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雍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涌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再认购公
司非公开发行的部分股票。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江津、谷安东、刘勤勤、吕维、张漫、但晓
敏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十一、 审议通过《关于<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
易事项编制了《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江津、谷安东、刘勤勤、吕维、张漫、但晓
敏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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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的相关报告的议案》
本次交易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
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康评估”)已
对标的资产渝涪高速 37%的股权进行审计、评估,公司董事会认可并
同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审
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同意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
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交易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江津、谷安东、刘勤勤、吕维、张漫、但晓
敏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十三、 审议通过《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
理性、评估方法选取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
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聘请了华康评估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
产进行了评估,认为: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华康评估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并已经签署了相关
协议,选聘程序合法合规。华康评估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关系
外,华康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各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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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
性。
综上,华康评估在本次评估中具备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假设综合考虑了标的资产所属行业的实际情况及相关
资产实际运营情况,且相关评估假设前提设定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规
定,遵循市场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
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
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作价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华康评估采用资产基础
法和收益法对渝涪高速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考虑到渝涪高速主要从
事高速公路经营,收益较为稳定,华康评估认为收益法评估结果较为
全面、准确地反映了渝涪高速股东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价值,故而本
次评估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
定渝涪高速股权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涉及的渝涪高
速 37%股权交易价格的确定提供依据。本次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
理、适当,评估结论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时评估对象的实
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备相关性。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江津、谷安东、刘勤勤、吕维、张漫、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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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十四、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的依据及公
平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标的资产的价格以
华康评估出具的“重康评报字(2016)第 143 号”《资产评估报告》
所确认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公司本次股
份发行及支付对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的定价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江津、谷安东、刘勤勤、吕维、张漫、但晓
敏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十五、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的议案》
根据国发办[2013]11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
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办[2014]17 号《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
[2015]31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对即期
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本次交易完成后,由于报告期内渝涪高
速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投资收益金额较大,故而公司 2015 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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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备考每股收益将有所摊薄。如将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持有渝涪高速 33%股权投资收益中对应渝涪高速自身非经常性损益
部分模拟扣除,则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
股收益摊薄的程度会大幅降低。上市公司已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并
拟通过提高整合绩效、优化治理结构等措施,确保上市公司持续稳定
发展。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若本次重组完成当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
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
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未来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
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未来公布的公司股权
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国信控股承诺,“该公司及该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重庆
路桥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
活动;2、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3、本公司将切实履行就本次重组标
的资产做出的业绩承诺及承诺业绩无法完成时的补偿责任;4、本公
司将督促上市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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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江津、谷安东、刘勤勤、吕维、张漫、但晓
敏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十六、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
规划>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积
极回报投资者,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
公告[2013]43 号)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江津、谷安东、刘勤勤、吕维、张漫、但晓
敏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十七、 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
次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交易事宜,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全权办
理与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具体授权事项如下:
1、授权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部门的
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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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意见及市场情况,确定或调整本次发行的具体发行
时间、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相关资产价格等相关事宜;
3、授权董事会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交
易有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业绩补偿协议》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所有协议;
4、应审批部门的要求或根据监管部门出台的新的相关规定对本
次交易方案进行相应调整,批准、签署有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
评估报告等一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协议和文件的修改;
5、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报事宜,包括签
署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6、授权董事会在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
件发生变化时或应审批部门要求,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批准、
签署有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相应修改;
7、授权董事会办理标的资产的交割事宜;
8、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公司新增股份
的登记、上市、锁定等相关事宜;
8、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根据发行后的
公司股本、股份总数及构成变动情况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
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包括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0、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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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
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
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日。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江津、谷安东、刘勤勤、吕维、张漫、但晓
敏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十八、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国信控股及其一致行
动人免于提交要约豁免申请的议案》
本次交易实施后,国信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拥有权益的股
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第四十七条第
二款的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
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
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
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
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
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
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为此,在国信控股已承诺 3 年内不转让因本次交易受让的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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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情况下,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国信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
可免于提交要约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江津、谷安东、刘勤勤、吕维、张漫、但晓
敏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十九、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同意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 日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情况见《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江津、谷安东、刘勤勤、吕维、张漫、但晓
敏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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