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6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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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八

次会议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增加价格调整机制的独立意见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增加价格调整机制和《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等相关文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

们认为,本次价格调整机制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股

票发行价格与市场价格偏离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方案切

实可行,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

司与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侯旭东、李德华、张明义签订《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合同(修订版)》。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涉

及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担保的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符合公司利益,没有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第 1 页 共 3 页

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此次担保事项。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担保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接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第 2 页 共 3 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忠年 职 慧

于秀峰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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