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亚太: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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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 亚太 公告编号:2016-061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收到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 296 号,以

下简称“《年报问询函》”),公司收到《年报问询函》后,积极组织各

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共同对其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现将问询

事项回复如下:

一、本报告期,你公司实现净利润 1159.38 万元,其中处置非流

动资产实现损益 927 万元。请你公司说明该项大额非经常性损益发生

的背景、原因、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相关会计

处理及截至目前款项收回情况,并说明在本期确认损益的合规性。请

会计师出具专业意见。

回复:

本报告期,我公司实现净利润 1159.38 万元,其中处置非流动资

产损益 926.99 万元,系公司与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兰州亚太”)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将持有的兰州伟慈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慈制药”)100%股权

转让给兰州亚太产生的处置损益。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

计报告》(瑞华审字【2015】62040115 号),伟慈制药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净资产为-2628 万元。根据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

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15]070531077 号),伟慈制

药 100%股权的在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评估价值为 136.81 万元。

经双方协商确定,以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评估结果为定价参

考依据,确定伟慈制药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420 万元。同时约定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协议标的股权交割之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伟慈制

药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由兰州亚太享有或承担。该交易经公司 2015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5 年 12 月 30 日,伟慈制药收到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新

区分局核发的《内资公司变更通知书》,伟慈制药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完成。

公司根据该股权原投资成本为 299.12 万元,转让价款为 420 万

元,确认投资收益为 120.88 万元。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三十九

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

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报表”的相关规定,

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将伟慈制药本期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报表,

编制抵消分录时转回子公司本期未分配利润-821.57 万元、期初未分

配利润-459.68 万元,合计-1281.25 万元,将处置价款 420 万元高于

股权公允价值 136.18 的部分 282.32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根据协议“过

渡期内伟慈制药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由兰州亚太享有或承担”的约定将

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伟慈制药产生的净利润-191.32 万元转回计入资

本公积,对其余 806.11 万元转回合并报表投资收益。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收到兰州亚太支付的股权转让

款 420 万元。

会计师认为,公司对上述处置子公司股权的账务处理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报告期,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05 亿元,其中第四季度

实现收入 7363 万元。本报告期末预收账款余额为 3647 万元,较上年

末下降 54.75%。请结合业务的周期波动特点,说明第四季度收入占

全年收入比例较高的原因、12 月份收入确认情况、预收账款余额下

降的原因,并结合近两年收入确认政策说明收入截止性测试情况。请

会计师出具专业意见。

回复:

1、第四季度收入占全年收入比例较高的原因

2015 年度,亚太实业合并报表列示营业收入 10,471.61 万元。其

中,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0,440.41 万元,子公司兰州伟慈制药有限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1.19

万元。

2015 年 12 月,亚太实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

罚决定书》【2016】12 号认定的“亚太实业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披露的会计政策和《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

入,导致亚太实业 2010 年、2011 年、2012 年、2014 年虚增营业

收入,2013 年虚减营业收入”事实,对子公司同创嘉业 2010 年——

2014 年度营业收入按照披露的会计政策进行了核对、确认。

根据亚太实业披露的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房地产开发产品收入

于“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签订了销售合同并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即开发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公司不再保留

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

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并

且该项目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销售收入的

实现。”

按照上述会计政策,同创嘉业 2013、2014 年度主要预售的 3 号

楼于 2015 年 12 月完工并验收合格。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

政处罚决定书》【2016】12 号认定的“亚太实业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

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披露的会计政策和《企业会计准则》确

认收入,导致亚太实业 2010 年、2011 年、2012 年、2014 年虚增

营业收入,2013 年虚减营业收入”事实,对子公司同创嘉业 2010

年——2014 年度营业收入按照披露的会计政策进行了核对、确认。

按照根据亚太实业披露的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与 3 号楼相应的以前

年度确认的营业收入应调整计入 2015 年 12 月份累计 4886.63 万元,

该追溯调整事项导致 2015 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大幅增加,同时调整

后的期末预收账款相应较上期大幅减少。

2、12 月份收入确认情况、预收账款余额下降的原因,并结合近

两年收入确认政策说明收入截止性测试情况

如上所述,同创嘉业 2013、2014 年度主要预售的 3 号楼于 2015

年 12 月完工并验收合格。按照亚太实业披露的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

“产品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是亚太实业房地产开发产品据以确认收

入的条件之一。因此,与 3 号楼相应的开发产品已满足其他收入条件

的 70,530,070.00 元收入全部确认在 2015 年度 12 月份,相应导致预

收账款金额大幅下降。结合上述披露的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调整后

亚太实业收入截止性测试无重大错报。

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按照亚太实业披露的会计政策,实施了核

对每一笔房屋销售的售房协议、售房收款、房屋交付以及房屋验收备

案的时间等程序,确认同创嘉业 2015 年度营业收入截止性认定无重

大错报。

三、本报告期,你公司对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为 92.08%,

请结合公司特点、所处行业,说明对供应商采购较为集中的原因,以

及公司防范原材料过度依赖风险的措施。

回复:

1、供应商采购较为集中的原因

我公司主营业务为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

的亚太玫瑰园项目。报告期内,同创房地产公司开工建设的是 A01#、

A02#楼项目。房地产在建设过程中,按专业分为设计、建筑安装工程、

门窗工程、电梯工程、外墙保温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几个分部分项

目,按照国家建设部的相关规定,每个项目只能有一个施工企业中标

全包施工。所以在报告期内,五个施工企业的合同金额占比较大,这

在房地产开发行业属正常经营行为(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有工

程以交钥匙的方式承包给一家建筑企业施工)。

2、防范原材料过度依赖风险的措施

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工业企

业不同的是它并没有供应商,它的商品—商品房的来源是以几个分部

分项目为单位,经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几家施工单位建设的,它没有原

材料供应的问题,所以不存在原材料过度依赖的风险问题。

四、本报告期,你公司实现净利润为 1159.38 万元,毛利率本年

为 21.54%,上年为-7. 11%;销售营业利润率本年为 13.48%,上年为

-114. 54%。另外,你公司全部资产现金回收率为-12.17%,与上年同

期相比变动幅度较大,且连续两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请你公司结合产品价格、成本及产品构成、期间费用的变化情况,说

明毛利率、销售营业利润率较上年同期相比变化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并列表对你公司近三年的收入确认政策、应收账款信用政策进行对比

分析,说明净利润与现金流匹配情况及对你公司的影响。

回复:

1、毛利率、销售营业利润率较上年同期相比变化较大的原因及

合理性

我公司本期及上期财务相关指标如下:

财务指标 2015 年度(审定数) 2014 年度(审定数)

营业收入 104,716,075.94 13,128,892.60

营业成本 82,161,301.23 10,798,790.23

期间费用 12,238,377.36 14,181,266.79

营业利润 14,114,006.37 -15,037,811.25

毛利率 21.54% 17.75%

销售营业利润率 13.48% -114.54%

我公司本期毛利率、销售营业利润率较上年同期相比变化较大的

原因如下:

(1)我公司主营业务即为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永登

玫瑰园”房地产项目,永登玫瑰园一期 A 区共 6 栋住宅楼,4#,5#,

6#号楼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竣工验收,各年陆续销售;3#号楼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竣工验收;

第一期建设的是 4#,5#,6#楼,土地成本及拆迁成本各栋楼按

照预计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二期建设 1#,2#,3#号楼,后期实际可

售面积与预计建筑面积略有变化,按照实际可售面积分摊的 3#号楼

土地成本及拆迁成本 1033 元/平方米,5#楼分摊的土地成本及拆迁成

本 1107 元/平方米,6#号楼分摊的土地成本及拆迁成本 1090 元/平方

米, 导致 3#号楼单位成本略低于 5#号楼、6#号楼单位成本;由于

3#楼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办理完毕,达到收入确

认条件,以前年度由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未确认收入,2015 年

销售收入中,3#号楼住宅销售 161 套,销售金额 6846 万元,占总销

售收入的 66%;商铺销售 515 平米, 2014 年度无商铺销售,商铺销

售毛利率明显高于普通住宅,上述原因导致 2015 年度销售营业利润

率较上年增长 3.9%。

(2)2015 年销售营业利润率较上年同期增长幅度较大,主要原

因系:2015 年度期末因出售子公司兰州伟慈制药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在合并报表中转回本年及上年合并亏损 927 万元,从而增加营业利润

927 万元;本期营业收入因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虚增的销售收入而大幅

增加,但期间费用主要为固定费用,未与收入同规模增长。

(3)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1#,2#号楼尚未竣工,不符合收

入确认标准,尚未确认收入,1#,2#楼支出成本在“开发成本”科目

核算,2015 年 12 月 31 日开发成本科目余额:166,984,980.94 元。

2、公司近三年的收入确认政策的对比和分析

商品销售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已将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既没

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

2013 已售出商品实施有效控制,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

年度 入本公司,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房地

产销售在房产完工并验收合格,签订了销售合同,取

得了买方付款证明并交付使用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

现。

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签订了销售合同并履行了

合同规定的义务,即开发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

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公司不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

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

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

2014 可能流入;并且该项目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

年度 靠地计量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在已将商品所有

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既没有保留通常

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

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

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

本能够可靠的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签订了销售合同并履行了

合同规定的义务,即开发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

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公司不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

2015

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

年度

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

可能流入;并且该项目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

靠地计量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我公司 2014、2015 年的房地产开发产品收入确认政策均为:已

经完工并验收合格,签订了销售合同并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即开

发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公司不再保留通常

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并且该项

目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2014、2015 年较 2013 年度收入确认的政策在文字表述上更系统、完

善,具体执行政策无实质性变化。

3、公司近三年应收账款的信用政策对比和分析

我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销售均为预售及现售

交易,无应收账款信用政策,财务报表应收账款科目无余额。

4、说明净利润与现金流匹配情况及对你公司的影响

我公司 2015 年度全部资产现金回收率为-12.17%,与上年变化幅

度较大,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原因系:

(1)2015 年度净利润 1420.94 万元,营业收入 10471.61 万元,

现金流量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流入 5476.68 万元,

与我公司当年营业收入不匹配,是因为我公司本报告期对控股子公司

“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嘉业”)按照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通知书追溯调整,当年销售收入 5553.78 万元,

其余 4917.83 万元是追溯调整数据,并未在本报告期实现现金流入;

现金流量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流出 5089.27 万

元,主要为本报告期内,1#,2#号楼在建支出,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1#,2#号楼尚未竣工,本报告期未产生现金流入;

(2)现金流量表“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 4278.63

万元,其中:支付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往来款 2198.14 万元,

预付账款期末余额增加 1416.40 万元;

由于本报告期净利润与现金流量不匹配,本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491.01 万元,为缓解经营资金紧张困难,“同创

嘉业”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向兰州银行永登广场支行取得贷款 4000

万元,贷款期限 3 年。

五、报告期内,你公司财务总监等 9 名董监高离职或被解聘。请

说明相关人员离职的具体原因、对你公司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

施。

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董监高离职,均属个人原因辞职。公司按有

关法规的规定,及时增补了董监高,没有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管理

工作。

六、本报告期末,你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金额为 4142 万元,

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50.1%。请说明诉讼、仲裁事项履行的临时信息披

露义务、最新进展情况、对你公司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并

说明对预计负债做出合理预估的依据,及相关负债计入相应会计期间

的合规性。请会计师出具专业意见。

回复:

公司在 2015 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的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主要

为:

1、公司为已破产终结的控股子公司天津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津绿源”)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

的银行借款 19,800,000.00 元(期限为 2003 年 10 月 29 日至 2004 年 9

月 22 日)已逾期且涉及司法诉讼;公司为天津绿源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的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信支行的银行借款 44,800,000.00 元(期限

为 2005 年 6 月 24 日至 2006 年 6 月 11 日)已逾期且涉及司法诉讼。

2014 年 5 月 16 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青破字第

3-5 号裁定天津市绿源破产程序终结,根据该民事裁定书规定,交通

银行天津市分行申报的债权金额为 14,314,466.94 元,确认的清偿金

额为 512,653.31 元,未清偿金额为 13,801,813.63 元,中国农业银行

天津分行和平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信支行)申报的债权

金额为 35,925,947.78 元,确认的清偿金额为 1,286,639.32 元,未清偿

金额为 34,639,308.46 元。以上两贷款合计未清偿金额为 48,441,122.09

元。因上述诉讼事项,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二中院)

查封了公司所持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

13,422,689.10 元的股权。(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11 日及 2016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15年2月13日,万恒星光(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星光浩华

(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兴华

会计师事务所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

(2015)琼民字二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已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

一人民法院审理。(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14日、2015年4月18日以及

2016年1月6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3、公司于 2016 年 4 月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海口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16)琼 01 民初 124 号]

及《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和

《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海口中院已受理原告刘锦诉本公司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原告刘锦诉本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被

告赔偿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 442,152 元及相应的佣金、印花

税和利息损失;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资金机会成本 183,000 元;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人民币 1,600 元;4)判令

被告赔偿起诉费。海口中院已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 时在海

口中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截止本回复函日,本案还在审理中。

(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4、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5)

京仲案字第 1285 号仲裁案答辨通知。申请人满志通、蓝景丽家物流

有限公司、北京小井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就与本公司签订的《北京蓝景

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的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

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根据该合同项下的仲裁

条款于 2015 年 6 月 17 日予以受理,并要求公司自收到答辨通知

之日起十五内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答辨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

仲裁要求如下: 1)请求解除三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07 年 9 月

初、2007 年 10 月 18 日签订的两份《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

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协助注销北京蓝景

丽家明光家其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景丽家)50%股权; 3)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公司 2015 年 12 月收到了北京

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5)京仲案字第 1287 号),北京仲裁委

员会终局裁决: 1)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2)本案仲裁费

867550 元(已由申请人预交),全部由申请人承担。(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对上述第 1 事项,已于以前年度确认预计负债 20,000,000.00

元。2015 年末,公司根据天津绿源已于 2014 年末破产终结、原担保

责任已变为现实偿付义务的事实对预计负债进行调整,对原预计负债

与未清偿金额差异 28,441,122.09 元补计预计负债并追溯调整了 2014

年财务报表;对上述第 2、第 3 事项,由于 2015 年期末诉讼尚未开

庭审理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因此公司在年报中进行

了披露;对于上述第 4 事项,仲裁结果未对公司产生损失,公司在年

报中进行了披露。

会计师在审计预计负债及其他或有事项时,实施了向公司法律顾

问函证、与管理层沟通以及查询网上相关信息等程序。会计师认为,

公司为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金额以及追溯调整 2014 年度财务报表

的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谨慎性原则。

七、本报告期末,你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 0,上年末余额为

1113 万元,其中 723.07 万元重分类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请说明处

置长期股权投资的具体会计处理、产生损益、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的情况,并说明重分类事项是否履行了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回复:

长期股权投资的具体会计处理

(1)2015-6-30,处置济南固锝9.36%的股权(详见公司2015年1

月21日披露的相关公告),记账凭证第0050号;

借:其他应收款 3,900,000 .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济南固锝) 423,950.83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济南固锝) 314,683.81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济南固锝) 4,638,634.64

(2)2015-6-30,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将济南固锝剩余17.64%,

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记账凭证第0056号;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成本(济南固锝) 7,230,676.85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济南固锝) 798,984.25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济南固锝) 712,381.11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济南固锝) 8,742,042,21

2015-6-30,我公司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济南固锝9.36%的股权后,

持有17.64%的股权,对被投资单位济南固锝不具有重大影响,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将其按照账面价值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核算。

我公司认为,该重分类属于减少投资导致失去对被投资企业的重

大影响,不属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无需履行审议程序及

披露义务。

八、2015 年 12 月 17 日,你公司与关联方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

限公司签订关于转让兰州伟慈制药有限公司 100%股权(于 2014 年 5

月以 400 万元收购)的协议,转让价为 420 万元。你公司董事会于

12 月 15 日,审议通过了对伟慈制药存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原材料

报损的议案。转让股权事项与形成计提减值准备议案的时间相近,请

你公司说明具体减值迹象及合理性。请会计师出具专业意见。

回复:

1、股权转让事项与形成计提减值准备议案时间相近,属正常工

作安排

(1)2015 年 1—12 月,伟慈制药因进行 GMP 认证,一边认证,

一边生产,造成在产成品的成本构成中,厂房及机器设备的折旧所占

比重较大,产成品成本偏高,而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的情况。依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须计提产成品跌价准备预估值为

248,453.22 元。

2015 年 10 月,伟慈制药例行存货盘点,确认部分中药材、包

装材料等过期,预估值为 246,251.77 元,需作报损处理。

(2)2015 年 12 月 8 日,伟慈制药向公司提出了《关于计提成

品跌价准备和报损中药材等原料的申请》。201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该议案。201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通过了该议案。

(3)2015 年 12 月 16 日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了伟慈制

药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净资产审计、评估报告。

(4)2015 年 12 月 17 日,公司与关联方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

公司签订关于转让兰州伟慈制药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协议 。

(5)2015 年 12 月 20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兰州伟慈制药有限公

司的全部股权并签订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2、具体减值迹象及合理性

(1)具体减值迹象及合理性

〈1〉2014年5月,公司以400万元收购伟慈制药。

〈2〉2015年公司拟转伟慈制药100%的股权,聘请专业机构对伟

慈制药截止2015年9月30日资产进行了审计、评估,评估结果为:股

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36.81万元。

〈3〉为保证公司利益,经公司与控股股东协商,伟慈制药的转

让价格不低于2014年5月的收购价格400万元,最终确定为420万元。

〈4〉2015 年 12 月 20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向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兰州伟慈制药有限公司

的全部股权并签订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最终交易

价格为 420 万元(详见公司 2015 年 12 月 24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会计师事务所回复意见:

〈1〉2015 年末,伟慈制药在准备编制年度报告时,按照公司存

货管理制度对存货实施了盘点以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对期末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进行了复核。根据期末盘点结果申请报损部

分过期存货;同时由于伟慈制药 2015 年度的生产、销售规模很小,

存货成本中固定成本占比较大导致存货成本高于销售价格,伟慈制药

经测算对期末可变现净值高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

〈2〉在审计过程中,会计师实施了复核伟慈制药对期末存货可

变现净值的测算过程等程序,会计师认为,伟慈制药期末存货成本高

于售价,测算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及谨慎性原则。

九、请评估你公司控股股东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承诺

的可执行性,切实督促控股股东尽快解决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事

宜,请说明控股股东目前的生产经营状态,并对相关承诺履行的具体

期限进行合理预估。

回复:

1、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天津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津绿源”)提供连带担保的责任承诺事项

(1)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况

公司为已破产终结的控股子公司天津绿源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

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的银行借款 19,800,000.00 元(期限为 2003 年

10 月 29 日至 2004 年 9 月 22 日)已逾期且涉及司法诉讼;公司为

天津绿源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信支行的银

行借款 44,800,000.00 元(期限为 2005 年 6 月 24 日至 2006 年

6 月 11 日)已逾期且涉及司法诉讼。

2008 年,公司为上述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20,000,000.00 元。

2014 年 5 月 16 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

青破字第 3-5 号裁定天津市绿源破产程序终结,根据该民事裁定书

规定,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申报的债权金额为 14,314,466.94 元,

确认的清偿金额为 512,653.31 元,未清偿金额为 13,801,813.63

元,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和平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信

支行)申报的债权金额为 35,925,947.78 元,确认的清偿金额为

1,286,639.32 元,未清偿金额为 34,639,308.46 元。以上两家贷款

合计未清偿金额为 48,441,122.09 元。

(2)控股股东的承诺

2010 年 4 月,公司控股股东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

“控股股东”)为支持公司解决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天津绿源提供连带

担保的责任,控股股东向公司承诺:“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市绿源

生态能源有限公司(下称:天津绿源)于 2003 年 10 月、2005 年 6

月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下称:交行天津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信支行(下称:农行金信支行)签订了《借

款合同》:你公司为上述两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由于你公司

控股子公司天津绿源逾期未能全部偿还上述借款,截止 2009 年 12

月 31 日,你公司为天津绿源逾期担保本金余额为:交行天津分行

770 万,农行金信支行 2253 万元。上述两银行以连带责任对你公司

提起了诉讼。为了彻底解决上述问题,经与交行天津分行、农行金信

支行两银行代理人积 极接洽谈判,两银行同意就上述借款需你公司

偿还本息金额做出让步,经专业律师事务所出具意见,你公司偿还银

行的本息金额应不超过 2000 万元。现我公司郑重承诺:将积极协助

你公司就偿还上述银行(注: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和中

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信支行)借款本息金额限定在 2000 万元以内,

如果最终还款额度超过 2000 万元,该超额部分,我公司可以现金或

资产形式代为承担;同时,你公司应积极将该代偿部分对天津绿源的

追偿权利转让给我司,我司不再向你公司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3)公司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形成的情况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根据天津绿源已于 2014 年破

产终结,对原预计负债与未清偿金额差异 28,441,122.09 元补计预

计负债;同时,按照公司控股股东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

承 诺 , 计 提 其 他 应 收 款 28,441,122.09 元 并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28,441,122.09 元。并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了 2014 年财

务报表。 根据上述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如下:调整增加 2014

年度预计负债 28,441,122.09 元、营业外支出 28,441,122.09 元。

调 整 增 加 2014 年 度 其 他 应 收 款 28,441,122.09 元 、 资 本 公 积

28,441,122.09 元。

经审计机构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

海南亚太实 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

况的专项说明》认定: 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占用资金 2844.11

万元,系 2014 年 12 月由于子公司天津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破产

终结,亚太实业按照 2010 年度控股股东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为亚太实业承担天津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担保责任作出

的“如果最终还款额度超过 2000 万元,超额部分兰州亚太工贸集

团有限公司以现金或资产形式代为承担”承诺计提的其他应收款。

(4)解决公司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进展的情况

<1>2014 年 5 月,天津绿源破产程序已终结,但截至目前,原

告方(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信支行)就未

清偿金额未向公司进一步追偿;公司也没有因此发生任何财务支出。

<2>目前,公司控股股东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正常。但公司控股股

东认为该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存在承诺期未到期的情况,公司控股

股东认为相关案件未执行完毕,待相关案件执行完毕后履行承诺。

(5)综上,公司控股股东履行承诺是有效和可行的,但需相关案

件执行完毕。为尽快解决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公

司和公司控股股东目前正在与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

津分行金信支行和相关案件法院协商解决相关案件的执行,但相关案

件执行完毕的时间无法预估。

2、其他承诺

(1)公司投资的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相关承诺

<1>2010 年 04 月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你公司对北京蓝景丽

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长期 股权投资经计提减值准备 7000 万元

并追溯调整后 2009 年 12 月 31 日的帐面价值为 3000 万元。鉴于该

公司在原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时期正常经营已

停止多日,无法向你公司提供正确及时的财务数据,你公司正在通过

有关手段向相关人员追查,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预计可收回 3000 万

元。经我公司董事会商议决定:积极协助你公司向有关责任人追讨属

于你公司的相关资产;如日后确实无法追回时,协助你公司处置该项

投资,并保证对你公司追偿、变现处理后达不到 3000 万元的差额部

分,由我公司以现金或资产的形式,全额补偿给你公司。” (详见

公司 2010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关于对蓝景丽家投资资产追讨事宜,公司目前已委派相关律

师介入,已提请法院对蓝景丽家进行清算,以法律手段维护本公司的

相关权益,以消除该事件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3>公司控股股东履行承诺是有效和可行的,但需相关案件执行

完毕,但相关案件执行完毕的时间无法预估。

(2)公司持有内蒙古通辽土地的相关承诺

<1>2010 年 04 月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你公司持有内蒙古通

辽市无形资产(通辽市珠日河牧场乌尼格歹分场,面积:

9,288,975.50 平方米),截 止 2009 年 12 月 31 日计提减值准备

后 的余额为 12,780,401.68 元。在原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经营时期已无法提供任何经济利益流入,你公司根据目前掌

握的信息认为未来如果需 要处置上述资产预计可收回的金额可覆盖

上述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我公司作为你公司主要股东,经公司董事

会商议决定:积极协助你公司处置该项资产;如在变现处理后,达不

到 12,780,401.68 元的差额部分,由我公司以现金或资产的形式,

全额补偿给你公司"(详见公司 2010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目前,公司对内蒙古通辽珠日河牧场土地尚未完成处置。

<3>公司控股股东履行承诺是有效和可行的,但需公司对内蒙古

通辽珠日河牧场土地完成处置,但处置完毕的时间无法预估。

十、本报告期末,你公司预付账款余额为2254万元,其中对甘

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余额为 1910 万元。请说明上

述款项的交易背景、付款进度是否与工程进度一致,及款项长期未结

算的原因(如适用)。

回复:

1、交易背景和付款进度

甘肃静宁县建筑(企业)集团公司承建的是我子公司兰州同创嘉

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亚太玫瑰园A01#楼的土建安装工程,合同金

额为2990.9万元。

2、付款进度是否与工程进度一致

工程进度大于付款进度。

3、款项长期未结算的原因

该工程施工期限为 2014 年 4 月至 2016 年 7 月,再加上该工程还

未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竣工验收,所以款项未结算。

十一、本报告期末,你公司存货余额为 1.99 亿元。请就存货类

别分别说明存货减值准备的测试情况及计提充分性。

回复:

我公司主营业务即为房地产业务,本公司期末存货按照成本与可

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本报告期末,我公司存货余额如下:

期末数

项目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开发成本 166,984,980.94 166,984,980.94

开发产品 31,900,172.75 31,900,172.75

合计 198,885,153.69 198,885,153.69

1#,2#号楼在建,尚未竣工,仍在开发成本核算,3#,4#,5#,6#号楼

未实现销售的部分住宅及商铺在开发产品科目核算.

2015年住宅平均销售价格4410元每平方米 ,商铺平均销售价格

9907元每平方米,玫瑰园项目3#,4#,5#,6#号楼未实现销售的部分住

宅及商铺可变现净值均高于其成本, 期末存货按成本计量;玫瑰园项

目在建1、2号楼预计可售面积为26952.76平米,已发生成本为8907.67

万元,预计后期发生成本为105万元,经测算,按预计销售价格扣除

预计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及相关税费后,可变现净值均高于存货成

本,期末存货按成本计量。

十二、本报告期,你公司营业税金及附加为 402.22 万元,其中

土地增值税为 85.58 万元。请结合当地税收政策,说明土地增值税计

缴和核算情况,并结合收入、预收账款的情况,说明是否符合配比原

则。请会计师出具专业意见。

回复:

公司 2015 年度合并报表列示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土地增值税

为 85.58 万元,系子公司同创嘉业根据当期全部售房款计提的土地增

值税。

根据《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政

策问题的通知》(甘地税发【2011】57 号)文件,甘肃省销售和转让

普通标准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1.5%。

2015 年度,同创嘉业账面记录实际收到售房款为 5,552.38 万元,

以房抵顶债务视同销售金额为 160.96 万元,经测算全年应预交土地

增征税为 85.70 万元,实际预交土地增值税为 85.58 万元,差异 0.12

万元金额较小未调整。

会计师认为,公司子公司同创嘉业按照当地税收政策预交土地增

值税并计入当期营业税金及附加符合《企业会计准则》配比原则以及

谨慎性原则的相关规定。

十三、本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中应收天津燕宇置业

有限公司 775.70 万元的账龄为 3 年以上,资产置换差额 113.77 万元

的账龄为 3 年以上。请说明上述余额形成的交易背景、长期未收回的

原因及对你公司的影响。

回复:

(一)其他应收款余额中应收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 775.70 万

元的事项

1、其他应收款余额中应收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 775.70 万元,

形成的交易背景和形成原因

(1)该笔款项的形成原因要追溯到 2001 年 3 月 16 日,公司原

控股股东中国寰岛集团公司与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

让合同》,经双方商定中国寰岛(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国有

股 7,094.7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48%),以每股 2.5 元的价格

转让给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17,736.80 万元,

转让价款以现金及部分经双方认可的资产支付,其中:现金 2500 万

元,双方认可的非现金资产 15,236.80 万元(详见公司 2001 年 6 月

30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八>)。

(2)经查阅 2001 年 3 月 31 日公司第 10 号财务记账凭证,摘要

为“燕宇承担部分债权”,借记“其他应收款 -天津燕宇”,金额

152,368,000 元 , 期 间 陆 续 有 发 生 , 截 至 2001 年 期 末 余 额 为

57,938,130.57 元,2002 年期末余额为 56,867,327.28 元,2003 年

期末余额为 59,255,054.58 元,2004 年期末余额为 51,599,960.94

元。由于 2005 年度、2006 年度公司股权发生变动,原公司管理层人

员尤其是财务人员频繁变动以致原公司 2005 年度、2006 年度账务资

料部分缺失。2007 年至 2015 年公司财务账簿中“其他应收款-天津

燕宇”期末余额均为 7,756,951.63 元。

(3)2014 年年报审计编制合并报表过程中,将“天津燕宇”与

“天津分公司” 合并抵消,将其他应收款及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一并

予以抵消;

借:其他应付款 5,522,884.23

贷:其他应收款 5,522,884.23

借: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5,522,884.23

贷:期初未分配利润 5,522,884.23

(4)2015 年年报审计,经核查,无充分证据支持“天津燕宇”

与“天津分公司”合并抵消的合理性,本报告期未根据公司董事会决

议核销“天津分公司”资产并将负债纳入本公司核算,期末合并报表

列示“其他应收款——天津燕宇”金额恢复至账面金额。

2、长期未收回的原因

(1)2009 年 4 月之前,由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公

司经营管理人员尤其是财务人员频繁变化,耽误了追偿

<1>2001 年 3 月 16 日,公司原控股股东中国寰岛集团公司与天

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经双方商定中国寰岛

(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 7,094.72 万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27.48%),以每股 2.5 元的价格转让给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

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17,736.80 万元,转让价款以现金及部分经双方

认可的资产支付,其中:现金 2500 万元,双方认可的非现金资产

15,236.80 万元(详见公司 2001 年 6 月 30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八>)。

<2>2001 年 11 月 2 日,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完成与公司资产

置换的对价支付,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详见公司

2001 年 11 月 30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3>2007 年 10 月 18 日,由于公司原控股股东天津燕宇置业有

限公司出售公司 4.996%的股份,北京大市大市投资有限公司成为公

司的控股股东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北京万恒置业有限公司(详见

公司 2007 年 10 月 19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4>2008 年 4 月 17 日,北京大市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仍为公司控

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自然人魏军、赵伟(详见公司 2008

年 4 月 17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5>2009 年 4 月 20 日,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

动人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为公司控股股东,自然人朱全祖成

先生为实际控制人(详见公司 2009 年 4 月 21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一直无法取得联系

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后,公司一直查找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

及其实际控制人,但一直无法取得联系。截止目前,天津燕宇置业有

限公司只有网上的工商注册信息,但其工商注册的办公地址找不到相

关工作人员。

3、对你公司的影响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已于以前年度全额计提

坏账准备,该计提坏账准备,对本报告期公司的资产、净资产和所有

者权益不造成影响(详见公司 2016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其他应收款资产置换差额 113.77 万元事项

1、形成的交易背景和形成原因

其他应收款余额中“资产置换差额”1,137,712.51 元,2004 年

度审计报告中没有上述的资产置换差额,但由于 2005 年、2006 年部

分账务资料缺失无法核查上述资产置换差额,经核查 2007 年度账目

显示“其他应付款-资产置换差额”借方余额为 1,137,712.51 元,2007

年 12 月 31 日海南寰岛第 61 号会计凭证中所列示的摘要为“根据审

计调整”,将“其他应付款-资产置换差额”借方余额调整至“其他应

收款-资产置换差额”。因此,无法查明形成的交易背景和原因。

2、长期未收回的原因

2009 年 4 月之前,由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经

营管理人员尤其是财务人员频繁变化,2005 年、2006 年相关财务资

料部分缺失,无法确认其他应收款资产置换差额 113.77 万元的债务

人。因此,无法收回该笔款项。

3、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已于以前年度全额计提

坏账准备。该计提坏账准备对本报告期公司的资产、净资产和所有者

权益不造成影响(详见公司 2016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十四、本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应付款中有 810 万元的账龄超过

1 年,你公司称因资金问题未支付。请你公司说明长期未支付的具体

原因及是否仍符合负债的计量原则。

回复:

1、本报告期末,我公司其他应付款账龄超过 1 年的明细如下:

项目 期末余额(元)

天地控股有限公司 3,300,000.00

寰岛南方实业发展公司 2,577,662.74

赵伟 1,221,701.18

北京万恒置业房地产公司 1,000,000.00

合计 8,099,363.92

2、长期未支付的具体原因

(1)收款方一直没有追偿;

(2)收款方无法取得联系。

3、是否仍符合负债的计量原则

以上未支付款项是历史遗留长期挂账的款项,由于公司没有任何

证据证明上述款项实际已无法支付,财务处理时无法将该款项转为收

入。鉴于会计谨慎性原则仍在负债列示,符合负债的计量原则。

十五、请你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1 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

的规定,补充披露公司的房地产储备、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利

息资本化等,并结合房地产宏观环境及公司经营情况,分析披露发展

战略和未来一年的经营计划。另外,请补充或更正披露以下内容:

(1)公司前 5 大客户中对贺正忠销售金额应合并列报,并重新

列报前五名单位信息。

(2)主要子公司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 10%以上的参股公司、

报告期内取得和处置子公司的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回复:

(一)房地产储备、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利息资本化、公

司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未来一年的经营计划。

1、房地产储备、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利息资本化、公司

经营情况

(1)房地产储备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同创房地产公司已竣工项目剩余房源

18 套,价值 720 万元,剩余商铺 1672.54 平方米,价值 2007 万元;

未竣工项目剩余房源 172 套,价值 7740 万元,商铺 716.4 平方米,

价值 1290 万元。土地储备 40.08 亩(未拆迁)。

(2)房地产开发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同创房地产公司已竣工项目为 A03#、

A04#、A05#及 A06#楼,竣工面积为 50767 平方米,正在建设的项目

为 A01#、A02#楼,建设面积为 30248 平方米。

(3)房地产销售情况

2015 年,同创房地产公司全年计划售房 130 套,商铺 1700 平方

米,销售收入 6900 万元,计划回款 2410 万元,按揭 4490 万元。实

际完成售房 144 套,销售收入 6547.77 万元,回款 2448.72 万元,

按揭 3734.2 万元,售房套数完成计划的 110.8%,销售收入完成计划

的 94.9%,回款完成计划的 101.6%,按揭完成计划的 83.2%(分别比

上年增加 21%、28%、4%、129%),较好地完成了全年任务。

(4)利息资本化情况

2105 年 12 月 17 日,同创房地产公司以在建工程抵押形式向兰

州银行贷款 4000 万元,年利息 7.8%,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支

付利息 12480 元。

2、公司发展规划和未来一年的经营计划

(1)公司今后几年将陆续开发亚太玫瑰园 B、C、D 三个区域,

规划如下:

<1>B 区主要由多层和临街两层商铺,大面积主题水景园林、休

闲广场构成,总面积 17164 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 8158 平方米,

非住宅面积 9007 平方米,共计房源约 90 套;

<2>C 区主要由小高层及两层临街商铺构成,总面积 11188 平方

米,其中,住宅面积 8920 平方米,非住宅面积 2268 平方米,共计房

源约 99 套;

<3>D 区主要为商业综合大型超市、写字楼及少量多层住宅构成,

总面积 39727 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 9872 平方米,非住宅面积 29855

平方米(其中写字楼建筑面积 14713 平方米),共计房源约 110 套。

(2)公司未来一年的经营计划

全年计划售房 130 套,商铺 1800 平方米,销售收入 7000 万元,

计划回款 2460 万元,按揭 4540 万元;A01#、A02#楼年底达到交工条

件。

(二)补充披露

1、公司前5大客户中对贺正忠销售金额应合并列报,并重新列报

前五名单位信息。

回复:

本报告期,我公司前 5 大客户明细如下:

序号 房号 客户姓名 面积 单价 收入金额 (元)

1 3#楼商铺 1 贺正忠 94.27 16,370 1,543,180.00

2 3#楼商铺 2 郑宗斌 94.27 11,987 1,130,000.00

3 6-2-1501\6-2-302 住宅 陈天霖 203.22 4,378 889,655.00

4 5#楼 K-J 轴商铺 李秉和 53.88 12,600 678,888.00

5 6-1-111/205 商铺 高瑜 73.2 9,205 673,774.00

2、主要子公司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10%以上的参股公司、报告

期内取得和处置子公司的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回复:

<1>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单位:元

序号 资产总额 权益总额 2015 年收入总额 2015 年净利润

1 237,715,523.36 80,574,006.07 104,404,138.00 16,508,770.84

<2>当期处置子公司:兰州伟慈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该子公司系

2014 年 5 月以 400 万元收购,2015 年 12 月 17 日转让给兰州亚太工

贸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 420 万。上述股权在基准日 2015 年 9 月 30

日经过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中瑞评报字

[2015]1205310018 号评估报告评估的公允价值为 136.81 万元。本次

交易经过公司 2015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2015 年 12 月 30 日,兰州伟慈制药有限公司收到兰

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新区分局核发的《内资公司变更通知书》,

上述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已完成。

单位:元

序号 资产总额 权益总额 2015 年收入总额 2015 年净利润

1 42,974,058.23 -9,821,313.36 311,937.94 -8,215,687.11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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