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97 证券简称:富祥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7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19 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以现场及
通讯方式举行。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的董事 8 人(其中独立董事刘洪授权
独立董事符念平代为行使表决权,6 人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分别为:包建华、
王莺妹、关辉、喻文军、李燕、符念平)。会议由董事长包建华主持。会议召开和表
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调整方法,公司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38.76 元/股调整为 38.26 元/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程荣武、许春霞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的议案》
因公司发展需要,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聘任黄晓东先生
(简历附后)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止。
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财务总监辞职及聘任的议案》
公司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陈祥强先生其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
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陈祥强先生仍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职务。
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聘任刘智敏先生(简历附后)为公
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止。
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2 日
简 历
黄晓东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 年出生,本科学历,毕业于天
津大学外语系科技英语专业。1993 年至 2000 年在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任职翻译和项
目经理,先后从事电梯合资企业的谈判引入和钢材贸易工作;2001 年至 2002 年加入
安邦咨询,任职执行总监,负责财经信息服务的大客户服务工作;2002 年至 2005 年
加入新华在线担任总监职位,负责道琼斯财经数据在华的销售和服务工作;2005 年至
2007 加入香港慧科讯业,担任产品总监,负责财经信息服务产品的研发管理工作;2007
年至今,担任北京新创思域咨询公司执行董事,其中,2007 年至 2013 年,任该公司
首席分析师,负责产业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分析研究工作;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加入荣大财经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研究总监,负责投资项目研究工作;2015 年 6
月至 2015 年 11 月,加入金证互通投资顾问公司,任职投资研究总监,负责投资项目
研究工作;201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4 月,服务于盈科创新资产管理公司,从事金融投
资工作,担任投资研究总监。
黄晓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刘智敏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 年 8 月出生,2003 年 7 月毕
业于陕西科技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会计师。2003 年 7 月至 2004
年 4 月,任杭州万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2004 年 5 月至 2006 年 9 月,任深圳三九
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会计;2006 年 10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杭州分
所高级项目经理,2011 年 11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渤海银行杭州分行投资银行部主任,
2015 年 6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金融
业务事业部高级经理。
刘智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