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尔新材:2015年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2 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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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34 证券简称:开尔新材 公告编号:2016-055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决定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06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06 月 21 日-2016 年 06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06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06 月 21 日 15:00 至 2016 年 06 月 22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具体投票流程见附件

三)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06 月 16 日。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06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3: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1750 号润和信雅达国

际大厦 A 座 30 层公司会议室

8、融资融券、转融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相关投资者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共 7 人(无股东代理情况),持有公司股份数 167,547,547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57.8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

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持有公司股

份数 6,383,6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0%。

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共 8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持

有公司股份数 173,931,1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07%。

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诚、丁天律师验证,上述股东(无股东代理情

况)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

以下决议:

1、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3,931,1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383,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3,931,1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383,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3,931,1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383,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经审议,公司《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15 年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公司资产质量良好,财务状况健康。

4、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及《2015 年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3,931,1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383,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经审议,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程序、年报内容、格式符

合相关文件的规定;年报编制期间,未有泄密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5、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3,931,1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383,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

对于分红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利

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

案。

6、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3,931,1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383,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经审议,股东大会认为:公司已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建

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强

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且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能够对编制真实、

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和经营风险的

控制提供保证。

7、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3,931,1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383,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经审议,股东大会认为:本议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募集

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8、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3,931,1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383,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经审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事务所”)自

2009 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由于立信事务所在公司以前年度审计工作中

遵照独立执业准则,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客观、公正的完成了公司审计工作。

综合考虑该所的审计质量与服务水平,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授权董事长根据市场收费情

况确定其 2016 年度审计费用。

9、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 2016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3,931,1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383,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为保证公司现金流量充足,满足公司不断扩展的经营规模,2016年,公司拟

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等银行

申请不超过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1年,担保方式:信用、抵押等,最终

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使用金额公司将根据自身运营的实际需求

确定。

经审议,股东大会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

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

(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

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10、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16

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39,2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邢翰学、邢翰科、吴剑鸣、刘永珍、程志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383,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诚律师、丁天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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