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科技: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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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0 证券简称: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0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处罚

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了企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就公司最近五年来被证券监

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以及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整

改措施

(一)2012 年 1 月,江苏证监局下发《关于对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治理状况的综合评价和整改意见的函》(苏证监函【2012】4 号)

2012 年 1 月 4 日,江苏证监局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治理状况的综合评价和整改意见的函》(苏证监函【2012】4 号),

针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方面提出了整改意见。公司针对该函中提到的问题进行

了认真的检查、落实和整改,并向江苏监管局提交了《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并进行了公告。整改意见及具体整

改措施如下:

1、公司需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

(1)问题:公司需建立收发文登记管理制度。公司目前未进行统一收发文

登记管理工作,难以保证公司文件的完整性,文件传递、执行流程未留痕。

整改措施:公司于 2012 年 2 月 23 日已批准《收发文管理办法》,并于 2012

年 3 月 1 日实施。公司以后将严格执行该制度,做好收发文登记管理工作,保证

公司文件的完整性,使文件传递、执行流程留痕。

整改责任人:人事行政部部长。

(2)问题:公司需进一步细化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如目前在销售与收款环

节没有统一合同管理编号、未明确价格变更的开始执行日期;在费用管理环节各

子公司、母公司的差旅费报销标准不统一。

整改措施:①公司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并于 2012 年 3 月 27 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修订,增加了应收账款管理、存

货管理、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无形资产管理、成本和费用管理等内容,细

化了货币资金管理、费用开支管理等内容。②针对子公司海特铝业在销售与收款

环节存在没有统一合同管理编号的问题,目前海特铝业已统一合同管理编号,财

务部留档的销售合同管理编号以销售部的编码为准,且销售部进一步完善合同台

账;针对子公司海特铝业存在未明确价格变更的开始执行日期问题,目前价格调

整执行日规定以下订单日或发货日为准。③针对在费用管理环节各子公司、母公

司的差旅费报销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公司已于 2012 年 2 月 23 批准了《差旅费管

理办法》,并于 2012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子公司同时执行该办法。

整改责任人:财务负责人。

2、公司需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

(1)问题:公司需完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包含要素。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会议通知中需包含会议期限等要素,而

实际执行中的会议通知存在要素不全的情形。

整改措施:自收到江苏证监局“整改意见函”之日起,在日后召开的董事会、

监事会发出的会议通知中包含会议期限,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亦记载会议召

开及结束时间。

整改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

(2)问题:公司需严格执行资金支付规定。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500

万元以上经营性支出最终应由董事长批准,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未根据规定履行

签批手续的情形。

整改措施:自收到江苏证监局“整改意见函”之日起,公司已严格执行《财务

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资金支付签批手续。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财务负责人。

(3)问题:公司需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规定:“如为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由公司采购部门填写付款申请单,由具

体使用募集资金的项目实施部门会签,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但在

实际操作中,存在缺少总经理或申请人签字的情形。

整改措施:自收到江苏证监局“整改意见函”之日起,公司已规范执行募集资

金审批程序,付款申请单上不存在缺少相关人员签字的情形。

整改责任人:财务负责人。

(4)问题:公司需进一步规范公章使用审批手续。根据公司《印章管理制

度》,使用公章时,先由部门负责人对须盖章材料审核后在《印章使用申请审批

单》上签字确认,然后交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核批准。实际操作中有部分公

章使用没有相应审批手续。

整改措施:自收到江苏证监局“整改意见函”之日起,公司已根据《印章管理

制度》严格执行公章使用审批手续,同时启用公章的《用章登记薄》。

整改责任人:人事行政部部长。

3、其他

(1)问题:公司需进一步增强独立性。公司第三大股东无锡市吉伊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同时担任公司副董事长,但其未在无锡市吉伊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领薪,而是在公司领薪。

整改措施:为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副董事长已辞去公司第三大股东吉伊

投资的经理职务,2012 年 2 月 22 日吉伊投资已进行了变更登记。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

(2)问题:公司需加强对子公司内部控制的管理。公司子公司曾存在未履

行公司内部审批手续的投资事项。

整改措施:在公司发现子公司出现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手续的投资事项后,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内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相关董

事进行了问责处理;同时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对公司相关监事进

行了问责处理。公司督促子公司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上市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子公司对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的实施;加强对子公司的财

务管理;加强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要求子公司按周提交《日常管理信息披露排

查表》及非经营性支出周报。今后公司将督促子公司相关人员不断学习相关制度,

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整改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3)问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政策学习有待

进一步加强。随着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完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需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

整改措施:2011 年 11 月,公司安排 5 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

江苏证监局组织的培训;2011 年 12 月 8 日起至 2012 年 3 月 15 日,董事会秘书

共 17 次通过邮件给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送学习资料,包括中小企

业板规则汇编、中小企业板违规案例、公司制度等资料,组织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学习。

公司将持续通过现场培训、邮件发送资料、自学等方式加大学习的力度,组

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整改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二)2014 年 5 月,深交所下发《关于对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3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4】第 167 号)

2014 年 5 月 26 日,深交所下发《关于对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4】第 167 号),对公司 2013

年年报部分财务信息进行了问询。

2014 年 5 月 30 日,公司对该问询函提及的收入确认政策、应收账款信用政

策、非经常性损益的来源及会计处理等事项的合规性进行了回复。

(三)2014 年 12 月,深交所下发《关于对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4】第 234 号)

2014 年 12 月 22 日,深交所下发《关于对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4】第 234 号),要求公司说明 2014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是否相互匹配,并要求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

2014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对近几年利润分配情况以及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是否相互匹配进行了说明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按

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3 号: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第十二条的要求提交了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

(四)2015 年 1 月,深交所下发《关于对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 37 号)

2015 年 1 月 28 日,深交所下发《关于对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 37 号),要求公司对披露《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预披露公告》前,相关信息保密情况及部分投资者账户是否

与公司董监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关联关系及除关联关

系外的任何其他关系进行自查并作出书面说明。

2015 年 2 月 2 日,公司对该问询事项进行了自查,并提交了自查说明:(1)

在《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预披露公告》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

务;(2)公司董监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内幕信息知情人经自查,与问询函

附件所列账户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及除关联关系外的任何其他关系。

(五)2015 年 3 月,深交所下发《关于对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4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 10 号)

2015 年 3 月 19 日,深交所下发《关于对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 10 号),对公司 2014

年年报部分财务信息进行问询。

2015 年 3 月 25 日,公司对该问询事项涉及的销售净利率变化、经营活动现

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募投项目未达到预计效益的原因等进行了回复并及时

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六)2015 年 3 月,深交所下发《关于对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4 年年报的补充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 17 号)

2015 年 3 月 26 日,深交所下发《关于对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报的补充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 17 号)。

2015 年 3 月 30 日,公司对该问询函所涉及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进

行减持的原因,金属增材项目的进展,无锡新区新锦路 102 号的全部房产和土地

的过户手续办理等事项进行了回复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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