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川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2 20: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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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纳川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6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44 号)核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293.94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7.58 元。

鉴于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了因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

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2016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发布了《2015 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2016-053),权益分派事项已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调整为 7.57 元/股,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调整为不超过 5,300.92 万股,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已

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15 年度利润分

配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

请见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

关公告(公告编号:2016-057)。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7.57 元,共募集资

金 401,279,644.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 5,716,981.13 元(不含税)、法

律顾问费 283,018.87 元(不含税)、财务审核及验资费 122,641.51 元(不含

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395,157,002.49 元。该募集资金情况已由福建华兴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并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出具了“闽华

兴所(2016)验字 E-001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

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海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100053832750010001,截止 2016 年 6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395,157,002.49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海峡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应当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海峡银行应当配

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

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

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晓芳、许一忠可以随时到海峡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海峡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海峡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海峡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海峡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

海峡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海峡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海峡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

要求向公司、海峡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海峡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

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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