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26 证券简称:西藏天路 公告编号:2016-28 号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5 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5 元(含税)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5 元,待其股
票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扣税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45 元;扣税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账户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45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8 日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6 年 5 月 18 日,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5 月 1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ee.com.cn/)上的《西藏天路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22 号)。
二、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6 月 28 日下午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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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分配以 2015 年底总股本 665,680,39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5 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5
元(含税),税前红利总额为人民币 33,284,019.60 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的规定:(1)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 0.05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税后每股 0.04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 0.045 元。
(2)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其红利所得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5 元(含税);待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
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司取得的红利所得,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为人民币 0.045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
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由本公司
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4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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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8 日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6 月 28 日下午 15:00 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本公司股本类型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和限售条件流通股,均委托中登上海
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
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91-6902701
传真:0891-6903003
联系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夺底路 14 号
邮政编码:850000
特此公告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3 日
报备文件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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