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西藏华钰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
购部分或全部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授予的股权激励对象及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
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
备忘里1-3号》等法律的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范围内。公司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程序合规,同意公司
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6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公司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
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6月22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4名
激励对象授予567.66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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