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胜任能力、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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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82 证券简称:华联股份 公告编号: 2016-075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胜任能力、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

结论的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 6 月 15 日披露了《出

售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6-068),公司拟将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北

京龙天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天陆”)51%的股权和北京兴联顺达商

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联顺达”)51%的股权进行转让(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受让方为上海万丽镕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丽镕芮”)。公

司为本次交易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中企华”或“评估机构”)作为评估机构,同时由其出具了中企华

评报字(2016)第 1161-01 号和第 1161-02 号《资产评估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

求,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本次交易中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

胜任能力、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中企华系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评估资格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公司聘请中企华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履行了必要的选聘程

序,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

2. 中企华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评估资格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除业务关系外,中企华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本次交易对方之

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

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3. 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

定,并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及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

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具有合理性。评估报告符合

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

特此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史泽友、刘义新、吴剑

201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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