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实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6-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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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新律证书自(2016)第 006 号

致: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

求,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宝塔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邓纪文、郭越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

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6 月 3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日即 2016 年 6 月

6 日,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主要

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参

加会议登记办法、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表决方式和其

他事项等。

(三)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6

月 16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四)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定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 14 时 30 分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 88 号宝塔石化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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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层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赵立宝先生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

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2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1

日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22 日 15:00 期间任意时间。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了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所代表股份为 203,539,9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46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83

名,代表股份 7,751,3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81%。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其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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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使表决权。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上述人员均有资格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

对提案进行表决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由经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一名

监事代表与本所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议程的《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撤回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的议案》。

(三)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且议案为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

股东(即对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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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控股股东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

致行动人张立忠、张丽芳回避表决。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

并表决结果如下:

以 6,308,188 股同意、2,224,193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

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撤回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议

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3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308,1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932%;反对 2,224,193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雷 挺 __________

律 师:邓纪文 __________

郭 越 __________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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