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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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12 证券简称:中亚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1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核准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882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75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20.91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 70,571.2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 4085.25 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

66,486.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天健验[2016]15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杭州高新支行”)、杭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潭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丰潭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分行凤起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杭州凤起支行”、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湖墅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杭州湖墅支行”,上述四家银

行以下统称“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 2016 年 6

月 22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开户 开户银行 账号 账户余额 资金用途

号 主体 (万元)

1 公司 杭州银行丰潭支行 3301040160003030312 67,656.60 新型智能包装机

械产业化项目、

2 公司 建设银行杭州高新 33050161672700000041 0 新型瓶装无菌灌

支行 装设备产业化项

3 公司 招商银行杭州凤起 571907533210806 0 目、研发技术中

支行 心及实验室建设

项目

4 公司 中信银行杭州湖墅 8110801012700045593 0 其他与主营业务

支行 相关的营运资金

注:包含利息收入和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瑞银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瑞银证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乙方应当配合瑞银证券的调查与查询。瑞银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瑞银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艳萍、顾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瑞银证

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事先书面告知公司并

征得公司同意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瑞银证券。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瑞银证券。

7、瑞银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瑞银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

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瑞银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瑞银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瑞银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乙方、瑞银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瑞银证券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6]156 号《验资报

告》。

特此公告。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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