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
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文件规定,作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对 2016 年 6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截至2016年5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
投资金额为108,360,396.02元,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108,360,396.02元,
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
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711770号)。
3、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
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4、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108,360,396.02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布克 王延章 王永新
2016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