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7 股票简称:江苏舜天 编号:临 2016-010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0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070 元;扣税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每股现金红利为 0.063 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不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
现金红利为 0.070 元;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
扣企业所得税,每股现金红利为 0.070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8 日;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28 日的《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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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6 月 2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0 元(含税);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 0.70 元(含税)。本次分配以总股本 436,796,074 股为基数,共计分配股利
30,575,725.18 元(含税)。
4、所得税代扣情况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不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0 元;如股东
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
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
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
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 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063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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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所得
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0 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8 日;
2、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四、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16 年 6 月 2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现金红
利(不扣税,0.070 元/股)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以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机构: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证券部
联系电话:025-5287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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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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