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9 证券简称:新美星 公告编号:2016-015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
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德平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6 月 21 日至 2016 年 6 月 22 日,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1 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2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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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5 日(星期三)
7.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
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
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15 人,代表
股份 60,00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75%。其中,中小投资者
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12 人,
代表股份 7,20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75%。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6 人,代表 60,000,0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 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9.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新泾东路 8 号公司会
议室。
1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
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会议议程中所列
全部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含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60,005,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983335% ; 1,0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全 体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0.001666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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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
表决情况如下:7,205,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99.986122675%;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0.013877324%;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60,005,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983335% ; 1,0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全 体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0.001666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
表决情况如下:7,205,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99.986122675%;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0.013877324%;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60,005,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983335% ; 1,0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全 体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0.001666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
表决情况如下:7,205,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99.986122675%;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0.013877324%;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60,005,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983335% ; 1,0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全 体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0.001666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
表决情况如下:7,205,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99.986122675%;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0.013877324%;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5.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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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60,005,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983335% ; 1,0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全 体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0.001666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
表决情况如下:7,205,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99.986122675%;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0.013877324%;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60,005,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983335% ; 1,0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全 体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0.001666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
表决情况如下:7,205,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99.986122675%;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0.013877324%;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60,005,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983335% ; 1,0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全 体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0.001666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
表决情况如下:7,205,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99.986122675%;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0.013877324%;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8.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长对外签
署银行借款相关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60,005,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983335% ; 1,0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全 体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0.001666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证券代码:300509 证券简称:新美星 公告编号:2016-015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
表决情况如下:7,205,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99.986122675%;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0.013877324%;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9.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60,005,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983335% ; 1,0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全 体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0.001666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
表决情况如下:7,205,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99.986122675%;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0.013877324%;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
表决结果:60,005,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983335% ; 1,0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全 体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0.001666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
表决情况如下:7,205,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99.986122675%;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0.013877324%;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钱大治律师和王珍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
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证券代码:300509 证券简称:新美星 公告编号:2016-015
1、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