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16-037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4.648
元/股;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6.556 元/股。具体
事项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已经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三)激励对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51 人,
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业务(技术)骨干人员等。激励对象名单已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具体分
配如下表:
获授的限制性股 约占授予限制性股 约占公司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副董事长、执行总
王毅兴 150 35.71% 0.98%
裁、财务负责人
陈宇东 董事、副总裁 45 10.72% 0.29%
王建华 副总裁 45 10.72% 0.29%
董事、人力资源及
张 坤 40 9.52% 0.26%
行政管理总监
牛巨辉 董事会秘书 30 7.14% 0.19%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
70 16.67% 0.46%
术)骨干人员(共计 46 人)
预留限制性股票 40 9.52% 0.26%
合计 420 100% 2.73%
(四)解锁时间安排:首次授予给激励对象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
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均自授予之日
起计。锁定期满后,若达到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可分三期申请解锁:
1、第一个解锁期: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比例为 40%;
2、第二个解锁期:自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比例为 30%;
3、第三个解锁期:自授予日起满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比例为 3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满足解
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两期申请解锁:
1、第一个解锁期: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比例为 50%;
2、第二个解锁期: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比例为 50%。
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
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授予价格: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根据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24.11 元/股的 50%确定。预
留股份参照上述方法执行。
(六)解锁条件:解锁期内,激励对象申请对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解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1)锁定期考核指标
公司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
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公司业绩指标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指标
相比基期 2013 年,2014 年收入增长率上限(A)为 57%,收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
增长率下限(B)为 38%;相比基期 2013 年,2014 年净利润增
一个解锁期
长率上限(C)为 12%,净利润增长率下限(D)为 8%。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 相比基期 2013 年,2015 年收入增长率上限(A)为 90%,收入
二个解锁期和预留限制性 增长率下限(B)为 60%;相比基期 2013 年,2015 年净利润增
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 长率上限(C)为 36%,净利润增长率下限(D)为 24%。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 相比基期 2013 年,2016 年收入增长率上限(A)为 120%,收入
三个解锁期和预留限制性 增长率下限(B)为 80%;相比基期 2013 年,2016 年净利润增
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 长率上限(C)为 60%,净利润增长率下限(D)为 40%。
注:B=2/3A ,D=2/3C
假设各考核期内公司实际实现的收入较基期收入的增长率为 X,
公司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较基期净利润的增长率为 Y。
①若 X≥A 且 Y≥C,则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以全
部解锁;
②若 B≤X<A 且 Y≥D,或 D≤Y<C 且 X≥B,则激励对象当期可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部分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各期可
解锁股票数量×(60%+Z×40%)],其中 Z 取(X-B)/(A-B)与(Y-
D)/(C-D)之间的较低值;
③若 X<B 或 Y<D,则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0,当期获授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损益后的净利润。股权激励计划的成本应计入公司相关成本或费用,
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3)个人考核条件
根据本公司《考核办法》,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及合格的激励对象
即通过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即未通过考核。未通过考
核的激励对象,其当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随后公司按相关规定将《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19 日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
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
宜。
3、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向 4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7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 11.92 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
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激励对象调整为 38 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为 366.7 万股。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5、2014 年 7 月 24 日,公司完成了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
工作。激励对象名单及认购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 约占首次授予限制性 约占公司授予前股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副董事长、执行总
王毅兴 150 40.91% 0.98%
裁、财务负责人
陈宇东 董事、副总裁 45 12.27% 0.29%
王建华 副总裁 45 12.27% 0.29%
董事、人力资源及
张 坤 40 10.91% 0.26%
行政管理总监
牛巨辉 董事会秘书 30 8.18% 0.20%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
56.7 15.46% 0.37%
术)骨干人员(共计 33 人)
合计 366.7 100% 2.39%
6、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
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
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
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关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项授予条件
已经满足,确定 2014 年 12 月 17 日作为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日,向全体 73 名激励对象授予全部 4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 16.69 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确
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7、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激励对象调整为 71 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为 39.80 万股。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5 年 2 月 2 日,公司完成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
记工作。激励对象名单及认购情况:
获授的预留部分限制 约占授予限制性股 约占公司授予前股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
39.8 9.79 0.25
(技术)骨干人员(共计 71 人)
合计 39.8 9.79 0.25
9、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
解锁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
期解锁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原
激励对象陈宇东第一个解锁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180,000 股,原激励
对象邓雪艳、刘宗明、于浩、全曦、付海军、张明慧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12,000 股,以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
条件的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未达到解锁条件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19,922 股进行回购注销。鉴于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完成了年度
利润分配,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为每 10 股 1.5 元(含税)。根
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调整为 11.77 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16.54 元。根
据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
司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
锁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两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5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
意对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陈宇东先生所持有的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第二期、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共计 270,000 股进行回购注
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15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
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
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16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以及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原激励对象张志勇、李光、王明峰、吴亚坤、窦金凤、李雄
兴、张伟、韩岭、徐勇、李江曼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注销;同意公司在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以及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锁定期限届满后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
13、2016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完成了 2015 年度权益分
派,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将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4.648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调整为 6.55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 回购注销价格调整及调整依据
本次调整前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4.708 元/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6.616 元/股。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完成了 2015 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现
有总股本 424,090,23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60 元
人民币现金(含税)。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三章第七条第(二)款“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
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
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派息的调整方法为:
P P0 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
回购价格。
据此,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4.708 元/
股-0.06 元/股=4.648 元/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6.616 元/股-0.06 元/
股=6.556 元/股。
四、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依据合理、合法,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3 号》以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下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调整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进行了审核,一致认为:
鉴于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完成了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方式的规定,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依据合法、程序正当,同意将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4.648 元/股;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6.556 元/股。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调整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其内容和程序均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尚需要就本次调整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调
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