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比特:关于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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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53 证券简称:欧比特 公告编号:2016-048

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调整

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不构成重大调整

的议案》。本次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有关情况如下:

一、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调整内容

本次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经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基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6 月 17 日《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中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的有关规定,

经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授权,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具体方案中“(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

下:

1、发行数量

原方案为:“公司拟向合计不超过 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 62,000.00

万元的配套资金,融资金额不超过交易总额的 100%。”

现修改为:“公司拟向合计不超过 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 20,300.00

万元的配套资金,融资金额不超过交易总额的 100%。”

2、募集资金投向

原方案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62,000.00万元,配套募集资金

的用途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卫星大数据处理关键技术研究与基础建设项目 17,7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24,000.00

3 支付购买资产现金对价 18,600.00

4 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等 1,700.00

合计 62,000.00

欧比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不以募集配套资金成

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被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失败或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则欧比特将自行筹集资金支付本次交易的现

金对价。”

现修改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20,300.00万元,配套募集资金

的用途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支付购买资产现金对价 18,600.00

2 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等 1,700.00

合计 20,300.00

欧比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不以募集配套资金成

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被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失败或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则欧比特将自行筹集资金支付本次交易的现

金对价。”

除上述外,不涉及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

案中的其他内容调整。

调整后的方案详见巨潮资讯网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

二、调整配套募集资金方案的原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6月17日《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规定所募资金用途仅可用于:支付本次并

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

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

鉴于上述政策变更,公司对本次重组中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进行了调整。原方

案中募集17,700.00万元用于实施“卫星大数据处理关键技术研究与基础建设项

目”及募集24,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部分,公司将综合市场融资环境、

经营状况及项目进展等因素调整融资方案,不排除考虑利用发行公司债、银行贷

款等可行的融资方式满足项目资金需求,不影响项目实施原计划安排。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事前认可:

公司在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前已将相关事项通知了我们,并提

供了议案材料和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规定,认真审核了两项议案及相关文件。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两项议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

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的议案》和《关于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会议召

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事项

已得到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2、本次方案调整是基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6 月 17 日《关于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中的有关规定

所作出的调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年 2 月 5 日发布的《配套募

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解答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

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不构成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3、经调整后的资产重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调整本次重组中关于募集配套资金的有关方案。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同意将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前认可

意见》及《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

案的独立意见》。

四、中介机构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经审核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授权调整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方案不构成重大调整。

关于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调整对本次重组的实施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公司本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符合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组的主体均具备相应的资格,相关协议内

容和形式合法,重组方案合法、有效。本次重组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

其他未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可能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障碍的法律

问题或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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