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万方:关于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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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16-083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5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焦作万方

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 330 号),公司现已按照

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年报显示,报告期你公司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为 1,068,483.78 元,

请说明上述企业的名称、与公司关联关系、借款原因、借款时间、借款金额、资金偿还

情况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答复:

公司 2015 年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明细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资金占用费

1 焦作万都(沁阳)碳素有限公司 266,666.75

2 焦作万方水务有限公司 363,194.80

3 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 438,622.23

合 计 1,068,483.78

1.对焦作万都(沁阳)碳素有限公司收取资金占用费 266,666.75 元,该公司为我公司

联营企业子公司。受环保政策影响,我公司碳素分厂关停,为保证我公司碳素稳定供应,

降低运输成本,经双方协商其产品全部供应我公司,对方基于防范销售风险考虑,要求

我公司提前半月支付货款。 2015 年 7 月经我公司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提前半个月

预付货款,具体结算方式为:每月初预付当月上半月货款、月中预付当月下半月货款、

并于次月按实际供货量向我公司开具开票结清上月账目。为维护公司利益,同时约定其

1

按我公司综合融资成本基础上浮 30%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上浮原因主要考虑税费因

素。预付款额度随供货量变化而变化。考虑到我公司支付该材料款部分来源为系流资贷

款,所以收取资金占用费冲减财务费用支出。

2.对焦作万方水务有限公司收取资金占用费 363,194.8 元,该公司为我公司合营企业

(持股比例 50%)。该公司实施的循环水项目为我公司 2×300MW 热电机组项目的配套

工程,为促使该项目如期完成,确保我公司热电厂循环水稳定供应,经双方协议预付其

1000 万元水费,合营公司开始供水后,预付款项在 3 年内用供水价款平均冲减。2015 年

底预付款余额为 402.36 万元。

利率按合同签订时(2013 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5%)执行。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十六条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属于我公司一项非主营收入,所以在“其他业务收入”核算。

3.对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收取资金占用费 438,622.23 元,该公司为我公司长期客户,

欠我公司销售货款 789.52 万元。依据 2015 年 12 月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2015)马民一初字 00168 号)判决结果:被告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支付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7,895,200.14 元及利息(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按照年利率 6.5%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我公司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6.5%

向其收取延期付款利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十六条规定“让渡资产

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属于我公司一项非主营收入,所以在“其他

业务收入”核算。2015 年底该公司尚未偿还相关款项。

综述,上述 3 家公司均与我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公司向焦作万都(沁阳)碳素有

限公司、焦作万方水务有限公司的预付款属于主营业务范围内正常业务,对宣城徽铝铝

业有限公司收取资金占用费因销售款无法回收形成,我公司认为均不构成财务资助。

二、年报显示,你公司参股公司焦作煤业集团赵固(新乡)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赵固能源”)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 12.73 亿元,净利润为 1.50 亿元。

(1)请你公司结合煤炭价格波动及可比公司情况,详细分析赵固能源主要产品的收

入、成本、毛利率及其合理性。

答复:

2015 年度赵固能源公司毛利率情况如下表:

2

产品 2015 年度(吨、元/吨、元)

名称 数量 单价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一、主营业务 2,841,848.39 440.98 1,253,205,743.74 774,740,604.96 38.18%

1、末煤 603,041.65 321.8 194,055,950.01 111,074,981.18 42.76%

2、洗精煤 702,833.93 448.25 315,042,832.74 216,990,244.97 31.12%

3、洗中块 530,157.84 708.36 375,542,784.86 211,611,290.84 43.65%

4、洗小块 516,127.67 661.25 341,286,924.76 190,891,486.93 44.07%

5、煤泥 460,954.08 54.57 25,152,888.08 41,665,829.01 -65.65%

6、洗中煤 28,733.22 73.93 2,124,363.29 2,506,772.03 -18.00%

二、其他业务 19,638,904.85 6,341,624.37

合计 1,272,844,648.59 781,082,229.33

2015 年度赵固能源单位商品煤完全成本 376.29 元/吨,吨煤利润总额 67 元/吨。煤炭

销售毛利率为 38.18%较 2014 年度 59.88%下降 21.7 个百分点。主要原因为营业收入下降

80569.42 万元,降幅 39.13%;营业成本下降 5134.79 万元,降幅 6.21%。从 2014 年至 2015

年度煤炭市场价格持续下降,价格波动是导致煤炭销售毛利率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赵

固能源煤炭资源属于超低硫、高热值优质无烟煤,产品主要用煤化工、钢铁行业,价格

高于普通电煤;赵固能源地处中原,区位优势明显;赵固能源是河南省煤炭行业现代化

程度较高的企业之一,劳动生产率高于同行业水平。因此其产品销售毛利率较高。

(2)请说明报告期内赵固能源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

名称、与公司关联关系、交易品种、交易金额、同类产品同期市场价格、单位交易价格

及其公允性。

答复:

赵固能源煤炭产品全部委托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处销售,河南焦煤能源

有限公司系赵固能源母公司,双方按照同期市场价格结算,结算价格公允。销售交易金

额如下:

关联方名称 交易金额 交易内容

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处 1,258,123,906.18 煤炭销售

合计 1,258,538,957.98

前 5 大供应商情况如下:

关联方名称 交易金额 交易内容

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处(本部) 242,778,992.15 材料采购

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工程分公司 77,808,021.80 电力采购

3

焦作新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6,211,392.62 材料采购

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特种油脂化工厂 4,293,754.28 油脂采购

焦作神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电机分厂) 972,119.65 设备维修

本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确定交易价格的原则:参照公开市场的价格和条件进行,

市场没有的按照对第三方的交易价格和条件进行,价格是公允的。

(3)请列表说明赵固能源报告期末存货数量、金额、单位成本、可变现净值及确定

可变现净值的具体依据,本期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转回或者转销的情况。

答复:

期末结存

产品名称 行次

数量(吨) 单位成本(元/吨) 金额(元)

一、合计 1 670.00 79.69 53,391.60

1、煤泥 2 150.00 14.42 2,162.68

2、洗中煤 3 520.00 98.52 51,228.92

赵固能源煤炭产品销售委托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处销售,且优先销售,

库存量很小,同时可变现净值明显高于库存成本,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4)按照赵固能源章程规定,赵固能源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每年分配红利比例不低

于税后净利润的 35%。请你公司说明赵固能源最近三年利润分配的具体情况、尚未支付

金额及其原因,是否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具体解决措施和解决期限。

答复:

本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参股赵固能源 30%股权。按照赵固能源章程规定,赵固能源

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每年分配红利比例不低于税后净利润的 35%,自 2012 年至 2014 年赵

固能源公司净利润共计 216,787.07 万元,我公司应该收到现金红利不低于 22762.64 万元。

由于煤炭价格自 2012 年下半年后持续下跌,赵固能源以防范现金流风险及安全投入等理

由,自 2012 年至 2014 年赵固能源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分配利润。公司已督促赵固能源

按照章程规定及实际情况进行分红。

公司将继续与赵固能源及其控股股东进行协商,争取早日解决。

三、因 2015 年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吉能源”)

未能完成业绩承诺,你公司与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奥高”)发生

4

诉讼并要求吉奥高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赔偿相应利息损失。2015 年 12 月 31 日,焦作市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你公司与吉奥高签署的《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协议》,吉奥高返还你公司股权款 17 亿元及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你公司将万吉能源 100%股权及吉奥高已缴纳的 2014 年度利润加摊销款 3931 万元。因此,

你 公 司 确 认 对 吉 奥 高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为 1,782,621,153.69 元 ,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89,131,057.68 元,同时不再将万吉能源纳入合并范围。

(1)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上述法院判决目前的履行情况及你公司后续安排。

答复:

本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收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西藏吉奥高以“股权转

让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民事诉讼,2015 年 11 月 12 日本公司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民事反诉和申请保全,2015 年 12 月 31 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于 2016 年 1 月 16 日生效。由于西藏吉奥高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

义务,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申

请法院强制执行西藏吉奥高应履行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6 年 3 月 21 日,焦

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公司的《执行申请书》。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淘宝网司法

拍卖平台拟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至 23 日对被执行人西藏吉奥高持有的本公司的流通股

211,216,238 股进行拍卖,拍卖公告于 2016 年 4 月 7 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线

(http://sf.taobao.com/0391/13。2016 年 4 月 22 日,本公司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

院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西藏吉奥高对法院拍卖涉案股权提出书面异议,经焦作市中级人

民法院研究决定暂停拍卖,并对被执行人所提异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2016 年 5 月 11 日,本公司接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恢复拍卖通知书》,依法

裁定驳回了西藏吉奥高的异议,决定恢复拍卖。2016 年 5 月 13 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

平台上线,将于 5 月 30 日上午 10 时起至 5 月 31 日上午 10 时止对西藏吉奥高所持有的

本公司 211216238 股股份进行拍卖。2016 年 5 月 27 日,公司接到《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

民法院撤回拍卖通知书》。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将 1,870,330,000 元的执行款汇

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帐户,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决定撤回对西藏吉奥高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所持焦作万方 211,216,238 股股份的拍卖。

截止目前,股权拍卖执行款已转入法院账户,尚未转到本公司账户。

5

(2)请说明在吉奥高能否支付股权款尚存不确定性和万吉能源股权过户尚未进行的

情形下,确认对吉奥高的其他应收款且未将万吉能源纳入合并范围的主要依据,其他应

收款坏账准备计提过程是否合理,上述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会计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2015 年 12 月 31 日,焦作万方收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焦民一初字第 0002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①解除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15

日签订的《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协议》;

②判决生效日后 30 日内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权转让时以 2014 年 7 月

31 日为基准日审计确认的原状,将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

权交付给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③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已缴纳的 2014 年度的利润加摊销款共计 3931 万元,即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将拉

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返还过户给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时,该 3931 万元应足额存放于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

账户;

④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返还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协议》支付的转让价款

17 亿元;

⑤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赔偿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价款 17 亿元的利息损失,利息自转让价款支付日 2014 年 9 月 30 日按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计算至转让价款实际返还日;

案件受理费 238,350 元和反诉费 9,034,103.5 元,由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公司

承担;保全费 5,000 元由焦作万方承担。

2016 年 1 月 16 日,判决生效。

我公司根据此生效的判决结果、《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关于控

制的规定确认了对吉奥高的其他应收款且期末不再将万吉能源纳入合并范围。我公司按

6

照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按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对此应收款项进行了减值测试,

分析了被冻结的吉奥高持有的焦作万方股票价值以及收购万吉能源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的保证人刘坤芳、中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债能力、万吉能源的资产状况,并根据年报

披露前股权拍卖阶段的情况及掌握的信息,认为此款项能在 2016 年全额收回,不存在减

值迹象,然后把此款项并入账龄组合按照 1 年内账龄计提了 5%的坏账准备。

会计师核查意见如下:

2014 年 8 月,焦作万方与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吉奥高公司)签订合同,焦作万方以 17 亿元收购吉奥高所属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

万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吉能源)100%股权。

焦作万方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收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焦民一初字第 00021

号《传票》、(2015)焦民一初字第 00021 号《应诉通知书》以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

律文书,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原告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

藏吉奥高)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对焦作万方提起的民事诉讼案。吉奥高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 2014 年 8 月 15 日签订的《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股权转让时以 2014 年 7 月 31 日为基准日审计确认的原状,将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吉能源)100%股权交付给原告;

3、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缴纳的 2014 年度的利润加摊销款共计 3931 万元,即被

告将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返还过户给原告时,该 3931

万元应足额存在于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对此,焦作万方于 2015 年 12 月 12 日提出了反诉,请求判令:

1、请求被反诉人按照实收金额全额返还反诉人依据“拉萨经济技术区万吉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协议”支付的转让价款;

2、要求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转让价款自支付日 2014 年 9 月 30 日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期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9846.07 万元,2015 年 11 月 1 日之后的利息

计算至转让价款实际返还之日;

3、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7

2015 年 12 月 31 日,焦作万方收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焦民一初字第 0002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解除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15 日签订的《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协议》;

2、本判决生效日后 30 日内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权转让时以 2014 年 7

月 31 日为基准日审计确认的原状,将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0%

股权交付给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已缴纳的 2014 年度的利润加摊销款共计 3931 万元,即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将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返还过户给西藏吉奥高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时,该 3931 万元应足额存放于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

银行账户;

4、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返还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

公司依据《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协议》支付的转让

价款 17 亿元;

5、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赔偿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

公司股权转让价款 17 亿元的利息损失,利息自转让价款支付日 2014 年 9 月 30 日按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转让价款实际返还日;

案件受理费 238,350 元和反诉费 9,034,103.5 元,由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公司

承担;保全费 5,000 元由焦作万方承担。

2016 年 1 月 16 日,判决生效。

2016 年 5 月 27 日,公司接到《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拍卖通知书》。西

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将 1,870,330,000 元的执行款汇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帐

户。

焦作万方根据此生效的判决结果、《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关于

控制的规定确认了对吉奥高的其他应收款且期末不再将万吉能源纳入合并范围。焦作万

方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按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对此应收款项进行了减值

测试,分析了被冻结的吉奥高持有的焦作万方股票价值以及收购万吉能源时承担连带保

8

证责任的保证人刘坤芳、中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债能力、万吉能源的资产状况,并根

据年报披露前股权拍卖阶段的情况及掌握的信息,认为此款项能在 2016 年全额收回,不

存在减值迹象,然后把此款项并入账龄组合按照 1 年内账龄计提了 5%的坏账准备。

核查过程:

项目组取得了有关法院判决和焦作万方董事会七届三次会议决议,并与公司管理层、

有关律师进行了沟通,复核了焦作万方坏账准备的计提过程。

核查结论:

我们认为焦作万方对上述业务的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坏账准备计提合理。

(3)请详细说明上述事项涉及的具体会计处理过程,相关数据的详细计算过程及依

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我公司对返还吉奥高万吉能源股权的的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根据法院判决,吉奥高公司应归还我公司的股权款为 1,700,000,000.00 元,自投资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利息损失赔偿金额为 118,997,638.89 元,吉奥高公司应承担的我

公司反诉费 9,034,103.50 元,合计 1,828,031,742.39 元;我公司需将万吉能源公司股权归还

给吉奥高公司,我公司需归还万吉能源分红款 27,510,588.70 元,往来款 17,900,000.00 元,

合计 45,410,588.70 元;双方债权债务相抵以后形成的债权为 1,782,621,153.69 元;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将债权 1,782,621,153.69 元计入其他应收款,将应收的

利 息 损 失 赔 偿 118,997,638.89 元 计 入 了 营 业 外 收 入 , 将 需 归 还 万 吉 能 源 分 红 款

27,510,588.70 元计入了营业外支出。

会计师核查意见如下:

焦作万方对返还吉奥高万吉能源股权的的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根据法院判决,吉奥高公司应归还焦作万方的股权款为 1,700,000,000.00 元,自投资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利息损失赔偿金额为 118,997,638.89 元,吉奥高公司应承担的焦

作万方公司反诉费 9,034,103.50 元,合计 1,828,031,742.39 元;焦作万方公司需将万吉能源

公司股权归还给吉奥高公司,焦作万方公司需归还万吉能源分红款 27,510,588.70 元,往

来款 17,900,000.00 元,合计 45,410,588.70 元;双方债权债务相抵以后形成的债权为

1,782,621,153.69 元。焦作万方将应收的利息损失赔偿 118,997,638.89 元计入了营业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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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将需归还万吉能源分红款 27,510,588.70 元计入了营业外支出。

核查过程:

项目组结合法院判决复核了焦作万方的会计处理及计算过程。

核查结论:

我们认为焦作万方的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报告期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由 26,953,250 元

减少为 0,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26,953,250 元,请你公司详细说明

上述衍生金融工具的主要内容、公允价值变动情况及原因,涉及的具体会计处理。

答复:

26,953,250 元为我公司 2014 年底铝期货持仓盈利额,明细如下:

2014 年底铝期货仓位明细表

品种 持仓数量(吨) 持仓盈利(元)

al1502 10145 8,213,225.00

al1504 29475 16,581,000.00

al1505 8840 2,159,025.00

合计 48460 26,953,250.00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我公司“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核算过程为:在资

产负债表日,按照期末期货持仓盈利,借记“衍生工具”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

益”科目;次月,将上月末期货持仓盈亏所做的凭证反方向冲销,并根据新的期货持仓

盈利金额重新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额,借记“衍生工具”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

损益”科目。直到期货持仓量为 0。

2014 底我公司将上述持仓盈利额作如下会计处理,在资产负债表列示为“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借:衍生工具 26,953,250 元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6,953,250 元

2015 年初,我公司将上述持仓盈利额凭证做反方向冲销处理,至 2015 年底没有期货

持仓量,所以利润表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金额为-26,953,250 元,冲销的会计处理为:

10

借:衍生工具 -26,953,250 元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6,953,250 元

五、你公司报告期收回或转回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金额分别为

1,295,780.76 元和 447,886.92 元。请说明转回原因、收回方式、确定原坏账准备计提

比例的依据及其合理性。

答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及我公司会计政策,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在按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后,未发生减值的,再按照账龄分析信

用风险组合进行计提坏账准备,账款分析计提的坏账比例为:

账 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 年以内 5.00 5.00

1至2年 10.00 10.00

2至3年 30.00 30.00

3至4年 50.00 50.00

4至5年 80.00 80.00

5 年以上 100.00 100.00

我公司自 1996 年上市以来一直执行此计提比例,结果合理。

应收款项回收的同时,将相应比例的坏账准备予以转回,2015 年应收账款、其他应

收款共转回 1,295,780.76 元和 447,886.92 元,转回原因系应收款项以货币资金收回或发票

报销冲账。

六、你公司报告期其他业务产生的营业收入为 99,642,820.07 元,实现毛利率达

41.62%,请说明其他业务的具体开展情况以及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

答复:

我公司其他业务收支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支出 其他业务利润 毛利率

材料销售 34,047,536.58 22,967,127.92 11,080,408.66 32.54%

废料销售 26,554,177.43 11,131,550.04 15,422,627.39 58.08%

11

供暖销售 12,595,919.39 8,874,651.87 3,721,267.52 29.54%

蒸汽销售 12,470,472.21 6,049,089.98 6,421,382.23 51.49%

外用水电销售 10,608,113.05 9,144,302.37 1,463,810.68 13.80%

其他 3,366,601.41 3,366,601.41 100.00%

合计 99,642,820.07 58,166,722.18 41,476,097.89 41.62%

我公司其他业务销售中材料和废料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或副产品,种类繁

多,其成本没有也无法单独核算,为了满足核算需求我公司对这些材料或废料的成本按

固定单价核算。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或副产品入库时按固定单价冲减产品生产成本,

同时按同一固定单价增加废料或副产品的成本(记入“原材料”科目),借记“原材料”

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废料或副产品销售时,按销售量乘该固定单价结转销售

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按实际销售价格乘销售量计

算销售收入。废料或副产品的入库价格基本不调整,所以有时毛利率较高。

供暖蒸汽:供暖售价为政府定价、蒸汽售价为供需双方协议价,由于供暖蒸汽是发

电的副产品,成本核算无法做到完全按单独投入计量,目前按总供电成本的理论耗煤比

例分摊。所以毛利率较高。

七、请列表分类说明你公司报告期末存货数量、单位成本、可变现净值,同时请详

细说明确定可变现净值的具体依据及本期转回或者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

答复:

公司 2015 年末存货明细如下:

项目 数量(吨) 单位成本(元/吨) 可变现净值(元/吨,不含税)

主要原材料

氧化铝 21,572.550 1,567.86 2,050.36

冰晶石 65.700 6,097.15 6,818.14

氟化铝 518.000 5,213.67 6,818.14

电厂煤 44,196.880 233.02 304.72

外购阳极块 7,457.742 2,197.36 3,043.59

12

在产品

铝液 13,526.600 8,872.19 9,192.04

电解质液 4,302.359 11,677.39 14,214.62

在产铝锭 70.145 9,636.88 9,272.48

库存商品

铝锭 203.937 10,204.33 9,272.48

铝液 1414.191 9,149.59 9,192.04

合金锭 1385.413 12,313.24 9,798.02

阳极组装块 11075.299 2,424.78 3,043.59

我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期末存货进行减值测试。若存货是生

产用的,可变现净值是按照存货的预计售价,减去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及相

关税费后得出;若存货是销售用的,可变现净值为合同价预计销售价减去销售费用及相

关税费后得出,无合同价的以预计销售价减去销售费用及相关税费后得出。电解铝基价

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铝价市场表现,采用 2015 年 12 月 31 日铝锭现货价。

对大宗原材料部分按照铝基价减去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及相关税费后得出可

变现净值;对产成品部分,采用基价减去预计的销售费用及税费得出其可变现净值;对

在产品铝液部分按照产成品铝液测试,电解质液需要还原成原材料,按照原材料进行测

试。

在 2015 年中期进行存货减值测试时,发现存货成本均小于可变现净值,不存在跌价

现象,考虑到计提跌价的产品已经出售,故将 2014 年底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111.05 万元

予以转销。

根据 2015 年底的存货减值测试,除产成品铝锭、在产品铝液及铝锭成本大于其可变

现净值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570.97 万元之外,其他存货均无跌价迹象,所以 2015 年底

计提产成品铝锭、在产品铝液及铝锭跌价准备 570.97 万元。

八、请详细说明你公司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核算

的变化过程及依据,涉及的相关会计处理。

答复:

13

由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及控制,2014 年 9 月我公司根据

会计准则变化,将对其的投资由“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核算,核算方法为成本法。2015 年 6 月 28 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交

所挂牌交易,我公司根据会计准则自 2015 年 6 月起按每季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核算

其公允价值变动情况,涉及的会计处理如下:

2015 年 12 月 31 日,国泰君安股票市价为 23.9 元/股,则计算出国泰君安计入公允价

值变动金额 89,889,326.4 元,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89,889,326.4

贷 其他综合收益 89,889,326.4

同时,计提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 其他综合收益 22,472,331.60

贷 递延所得税负债 22,472,331.60

其他综合收益不计入净利润,待实际出售股票时再转入净利润。

九、报告期内,你公司新增对中铝新疆铝电有限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600 万,

并于同期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请你公司说明中铝新疆铝电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其 情况、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主营业务开展情况、投资定价依据,以及全

额计提减值准备的主要原因。同时,请说明你公司投资中铝新疆铝电有限公司的主要考

虑,投资时是否已知悉或应该知悉存在减值的因素,你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进行上述投

资是否勤勉尽责。

答复:

中铝新疆铝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新疆)成立于 2011 年 8 月 5 日,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铝业)的独资公司,经营范围是铝矿产

品及其他矿产品、冶炼产品、碳素制品、发电等。

2012 年,公司与其他东部大多数电解铝企业一样陷入经营困境,而新疆和内蒙古自

治区资源丰富、价格低廉,具备建设煤电铝一体化企业的条件,并具有建设煤电铝一体

化企业的政策优势,行业内很多企业都在谋求向西部转移。本公司为了扭转困局,实现

企业可持续发展,经过多次调研,决定充分利用央企在政策支持和资源获取方面的优势,

与中铝新疆控股股东合作并开展项目建设,向能源资源丰富的新疆地区投资,获取较低

14

的电力价格,降低生产成本,实现公司利润新的增长。

2012 年 3 月 16 日,本公司董事会通过了《公司与中国铝业共同增资中铝新疆铝电有

限公司关联交易议案》,决定参股中铝新疆。议案主要内容为本公司与中国铝业签署增资

协议共同对中铝新疆增资,增资完成后,中铝新疆的注册资本将由过去的 5000 万元增加

到 289799 万元,其中:本公司全部出资额为 101430 万元,持有中铝新疆股权比例 35%;

中国铝业全部出资额为 188369 万元,持有中铝新疆股权比例 65%。该议案经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投资定价依据是增资前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对中铝新

疆出具的审计报告。

公司参股后,修改后中铝新疆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本

公司推荐两名,并推荐 1 人担任中铝新疆副总经理。由于公司两名高管担任中铝新疆董

事,我公司与中铝新疆存在关联关系。

2013 年,由于国家和新疆自治区对电解铝产能实施调控,协议双方从行业政策和宏

观经济形势方面考虑,该项目暂缓实施,双方同意延期增资。由于增资协议已签订生效,

中国铝业已先期注入 5000 万元,需我公司按照比例出资 2692.3 万元,所以 2015 年本公

司注资中铝新疆 600 万元,以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已要求中铝新疆公司尽快拿出具体工

作方案,寻找合作伙伴盘活公司资产,维护股东权益。

2015 年末,因电解铝行业发展巨大变化,中铝新疆决定停止项目建设。2015 年中铝

新疆报表净资产为负,故对已投入的 600 万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十、请你公司说明无形资产中“合同收益权”16.90 亿元的主要内容及处置的具体

情况,该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和方式,报告期未计提摊销费用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答复:

我公司 2014 年年报披露的无形资产“合同收益权”16.90 亿元,系 2014 年收购拉萨

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时资产评估增值产生。

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我公司收购万吉项目评估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

资产》第十七条“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

摊销”、“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

期实现方式”规定,在合并报表时将投资万吉的 16.9 亿元作为无形资产还原,无形资产

15

分 2 大块,即勘探合同收益权和分成合同收益权,把 16.9 亿按照评估的勘探价值和分成

价值占总评估值的权重进行分配;勘探收入部分按照每年的实际勘探面积来摊销,分成

部分按照合同分成收入来摊销,预计 2018 年摊销完毕,在万吉公司报表中核算;根据勘

探合同计算,勘探总金额除以总面积,得出 1.48 万元/平方公里,即每勘探 1 平方公里,

摊销费用 1.48 万元,2014 年摊销费用 592 万元。2015 年度万吉公司没有进行实际勘探业

务及分成收入,所以没有进行分摊费用。上述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015 年

底我公司根据法院判决书将万吉公司恢复原状归还其原股东,不再将其资产负债表纳入

合并报表范围,因此 2015 年年报及以后公司报表不再有无形资产“合同收益权”16.90

亿元项目。

十一、请你公司说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

的投资收益-28,476,856 元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 395,316.55 元的

具体内容和涉及的相关会计处理。

答复:

我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

-28,476,856 元为 2015 年度期货套期保值平仓的无效套保亏损及交易费用,具体的会计处

理如下:

期货套期保值平仓后亏损,经测试为无效套期,则做会计分录:

借:投资收益 28,476,856

贷:其他应收款—期货保证金 28,476,856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 395,316.55 元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分红款,由于我公司持有的国泰君安股票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核算,根据国

泰君安股东大会相关分红决议及其分红款项 2015 年进入我公司证券保证金账户,我公司

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395,316.55

贷:投资收益 395,316.55

十二、你公司持有中国稀有稀土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仅为 13.17%,请结合实际表决

权情况、董事会成员选任等方面,详细说明你公司对中国稀有稀土有限公司具有重大影

16

响并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依据及合理性。

答复:

我公司于 2014 年 1 月对中国稀有稀土有限公司投资 38933 万元,持有其 20%股权,

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国稀有稀土有限公司董事会有董事 5 人,我公司委派 1 人。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第二条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

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

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企业为其联

营企业”;第九条“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我公司对中国稀有稀土有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权益法核算的规定,2014 年起采用权益法核算。

2015 年 7 月 31 日,中国稀有稀土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根据增资扩股后的中国稀有稀

土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增资扩股后我公司持有中国稀有稀土有限公司 13.17%股权,其

董事会 7 名成员,我公司委派 1 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权益法核算的相关要求,

故按照权益法核算是合理的。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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