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2、3 号》、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授予数量
和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1、鉴于自公司前次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至今,共有 1 名激励对象
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规定取消上述 1 人的行权
资格并将注销其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1.6 万份,激励对象名单相
应调整。
2、鉴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 4 人因 2015 年度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不合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规定取消其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资格并将注销
其对应的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共 9.2 万份,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
相应调整。
3、鉴于公司在授予日后实施了 2015 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
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行权
价格从 7.36 元调整为 7.21 元。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和行
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
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及公
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
事会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
调整。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其相应的股票期权份数、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数
第 1 页 共 2 页
量与股东大会批准的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及其相应的股票期权
份数相符。
二、独立董事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独立
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及公司《首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未发生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不得行
权的情形。
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符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可行权条件,未发
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
期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有效。
除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等原因未获得授予或第三个行权期
不予行权,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其相应的股票期权份数、第三个行权期可行
权数量与股东大会批准的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及其相应的股票
期权份数相符。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调整后的 130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内行权。
独立董事: 李永盛
汪进元
赵阿平
签署时间: 2016 年 6 月 20 日
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