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新元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6-032
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
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星期二)上午 10:00 在北京市海淀区阜
成路 58 号新洲商务大厦 407B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0 日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2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朱业胜先生主持,公司全
体董事、公司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保荐机构代表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
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 合计持
有股份 41,449,5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1.4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 41,184,7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1.1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5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 264,7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7%。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 6 人(其中现场出席 1 人,网络
方式出席 5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 4,604,8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
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继续停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254,9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由于朱业胜先生、曾维斌先生、
姜承法先生与本议案有利益关系,因此以上三人对本议案事项的表决进行了回避
表决。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604,882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449,5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604,882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刘春景律师、霍雨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