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关于公司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来源:深交所 2016-06-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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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管理部 2016 年 6 月 16 日下发的《关于对金河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报告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收悉。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金河生物公司”)的年审会计师,现将有关问题回复说明如下:

第 3 条:2015 年 7 月 13 日,你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金河生物制品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制品公司”)提供借款 1.49 亿元,该借款主要用于生物

制品公司受让杭州荐量兽用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荐量” ) 33%的

股权,该股权交易作价 1.49 亿元。2015 年 12 月 29 日,金河生物制品公司继

续收购杭州荐量 34%的股权,交易作价 1.53 亿元。你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金河生物制品公司已向出让方支付 50%股权转让款,资

产收购行为正在进行中。报告期末,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2.25 亿元,较去年

期末增长 2.25 亿元,该增长主要系公司对杭州荐量的投资。请结合你公司对杭

州荐量的投资进展情况,补充披露你公司对杭州荐量投资的会计处理依据,并请

年审会计师对此发表意见。

回复:

1、2015 年 7 月 13 日浙江荐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郑育良与内蒙古金河生

物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杭州荐量兽用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本协议约定,各出让方以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协议转让方式向受让方合计转

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33%的股权,占杭州荐量兽用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33%的股

权,各方同意,本次转让企业总作价基数确定为人民币肆亿伍仟万元整,33%的

1

股权共 25,714,570.00 元出资额总价款基数合计为人民币壹亿肆仟捌佰伍拾万

元整。

2、2015 年 12 月 29 日北京新希望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农国

新农业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动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荐量生物

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金河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杭州荐量兽用生物制

品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各出让方以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协议转让方式向

受让方合计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34%的股权,占杭州荐量兽用生物制品有限

公司 34%的股权,各方同意,本次转让企业总作价基数确定为人民币肆亿伍仟

万元整,34%的股权共 26,493,738.40 元出资额总价款基数合计为人民币壹亿伍

仟叁佰万元整。

核查情况:

1、根据 2015 年 7 月 13 日浙江荐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郑育良与内蒙古金

河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杭州荐量兽用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

议》,生物制品公司合计受让杭州荐量兽用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33%的股权;根据

2015 年 12 月 29 日北京新希望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农国新农业

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动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荐量生物工程有

限公司与内蒙古金河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杭州荐量兽用生物制品有限

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生物制品公司合计受让杭州荐量兽用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34%的股权,两次股权收购间隔时间较短。通过上述两次交易,生物制品公司完

成收购杭州荐量的 67%股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该

股权交易构成“一揽子交易”,完成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该交易属于“一

揽子交易”形成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该项股权投资按成本法核算,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项股权投资共计 2.25 亿元。

2、根据出让方和购买方确定的《关于杭州荐量兽用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股

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交割”是指“双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将标的在工商管

理部门办理完毕公司股权过户手续”。2015 年 12 月 30 日支付第二次股权收购

款的 50%,共计人民币 0.765 亿元,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未办理股权变更

手续,第二次收购的 34%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是在 2016 年 3 月 24 日才完成,

2

因此认为第二次收购的 34%股权在 2015 年内并未完成交割,不应将杭州荐量纳

入合并报表范围。

核查结果:

经核查,我们未发现金河生物公司对杭州荐量投资的会计处理存在不恰当、

依据不充分的情况。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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