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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管理部 2016 年 6 月 16 日下发的《关于对金河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报告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收悉。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金河生物公司”)的年审会计师,现将有关问题回复说明如下:
第 3 条:2015 年 7 月 13 日,你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金河生物制品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制品公司”)提供借款 1.49 亿元,该借款主要用于生物
制品公司受让杭州荐量兽用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荐量” ) 33%的
股权,该股权交易作价 1.49 亿元。2015 年 12 月 29 日,金河生物制品公司继
续收购杭州荐量 34%的股权,交易作价 1.53 亿元。你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金河生物制品公司已向出让方支付 50%股权转让款,资
产收购行为正在进行中。报告期末,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2.25 亿元,较去年
期末增长 2.25 亿元,该增长主要系公司对杭州荐量的投资。请结合你公司对杭
州荐量的投资进展情况,补充披露你公司对杭州荐量投资的会计处理依据,并请
年审会计师对此发表意见。
回复:
1、2015 年 7 月 13 日浙江荐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郑育良与内蒙古金河生
物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杭州荐量兽用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本协议约定,各出让方以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协议转让方式向受让方合计转
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33%的股权,占杭州荐量兽用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33%的股
权,各方同意,本次转让企业总作价基数确定为人民币肆亿伍仟万元整,33%的
1
股权共 25,714,570.00 元出资额总价款基数合计为人民币壹亿肆仟捌佰伍拾万
元整。
2、2015 年 12 月 29 日北京新希望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农国
新农业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动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荐量生物
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金河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杭州荐量兽用生物制
品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各出让方以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协议转让方式向
受让方合计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34%的股权,占杭州荐量兽用生物制品有限
公司 34%的股权,各方同意,本次转让企业总作价基数确定为人民币肆亿伍仟
万元整,34%的股权共 26,493,738.40 元出资额总价款基数合计为人民币壹亿伍
仟叁佰万元整。
核查情况:
1、根据 2015 年 7 月 13 日浙江荐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郑育良与内蒙古金
河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杭州荐量兽用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
议》,生物制品公司合计受让杭州荐量兽用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33%的股权;根据
2015 年 12 月 29 日北京新希望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农国新农业
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动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荐量生物工程有
限公司与内蒙古金河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杭州荐量兽用生物制品有限
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生物制品公司合计受让杭州荐量兽用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34%的股权,两次股权收购间隔时间较短。通过上述两次交易,生物制品公司完
成收购杭州荐量的 67%股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该
股权交易构成“一揽子交易”,完成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该交易属于“一
揽子交易”形成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该项股权投资按成本法核算,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项股权投资共计 2.25 亿元。
2、根据出让方和购买方确定的《关于杭州荐量兽用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股
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交割”是指“双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将标的在工商管
理部门办理完毕公司股权过户手续”。2015 年 12 月 30 日支付第二次股权收购
款的 50%,共计人民币 0.765 亿元,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未办理股权变更
手续,第二次收购的 34%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是在 2016 年 3 月 24 日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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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认为第二次收购的 34%股权在 2015 年内并未完成交割,不应将杭州荐量纳
入合并报表范围。
核查结果:
经核查,我们未发现金河生物公司对杭州荐量投资的会计处理存在不恰当、
依据不充分的情况。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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