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6-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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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6 年 6 月 21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

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5、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

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6、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内部负责提供年报数据的相关

部门负责人、直接经办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负责提供年报数据的部门负责

人、直接经办人员(“控股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有股

权比例虽未超过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4、涉及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

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至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责任追究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

形。

年报披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

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遵守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规定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5、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使用,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

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

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重大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应遵循以下程序:

1、对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

进行补充和更正后立即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公司法定流程审

核后组织公告。

2、对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

关处理方案,报告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和披露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证监会

计字 [2003]16号)的规定执行,并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

第十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

情况的,应由内部审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详细说明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遗漏产生的原因、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及重大差错责

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同时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条 以上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

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形成决议并以临时公告的

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

究应参照该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

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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