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6-034
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评估、拍卖东方集团所持公司股权的执行裁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公司股东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下
称:东方集团)转发的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
冀 0184 执 164-3 号;(2012)新执字第 15-16-1 号 164-3 号;],
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
1. 因东方集团为深圳市东方热电投资有限公司向广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 49,005,412 股被冻结。现因案情需要,继续冻结
10,005,412 股,轮候冻结 500 万股,期限为 2016 年 6 月 6 日至
2018 年 3 月 28 日;其余 3400 万股解除冻结。
2.因东方集团为辛集市东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银行
借款提供担保,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方集团所持有的公司
97,205,412 股股份(2010 年数据)于 2010 年 3 月被冻结。
3.上述两项债权现由长安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息合计
- 1 -
约 1.4 亿元。现新乐法院出具执行裁定,评估东方集团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3400 万股,具体拍卖数额待出具评估结果后依据上
述债权标的执行。东方集团已向新乐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积
极与新乐法院、债权人沟通,争取协商解决。
二、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公司将与东方集团保持沟通,就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上述裁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产生影响,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冀 0184 执 164-3
号;(2012)新执字第 15-16-1 号 164-3 号;]
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1 日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