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能源:关于收到评估、拍卖东方集团所持公司股权的执行裁定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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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6-034

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评估、拍卖东方集团所持公司股权的执行裁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公司股东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下

称:东方集团)转发的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

冀 0184 执 164-3 号;(2012)新执字第 15-16-1 号 164-3 号;],

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

1. 因东方集团为深圳市东方热电投资有限公司向广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 49,005,412 股被冻结。现因案情需要,继续冻结

10,005,412 股,轮候冻结 500 万股,期限为 2016 年 6 月 6 日至

2018 年 3 月 28 日;其余 3400 万股解除冻结。

2.因东方集团为辛集市东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银行

借款提供担保,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方集团所持有的公司

97,205,412 股股份(2010 年数据)于 2010 年 3 月被冻结。

3.上述两项债权现由长安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息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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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1.4 亿元。现新乐法院出具执行裁定,评估东方集团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3400 万股,具体拍卖数额待出具评估结果后依据上

述债权标的执行。东方集团已向新乐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积

极与新乐法院、债权人沟通,争取协商解决。

二、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公司将与东方集团保持沟通,就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上述裁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产生影响,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冀 0184 执 164-3

号;(2012)新执字第 15-16-1 号 164-3 号;]

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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