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
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就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等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
下: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
规定。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
调整。
二、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对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的事项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
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股票期权注销的规定,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该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
三、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第三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28名激励对象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
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三期行权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格、有效;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
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增强公司竞争力。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28名激励对象在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
三个行权期内行权。
独立董事:刘先林 邬伦 叶金福
201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