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综合管理制度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综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上市公司总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章程》)以及各子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提
高公司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或合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
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的公
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但能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能通过协议或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上
市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上市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
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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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
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
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上市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
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
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股权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母公司工作检
查与监督,对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
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签字。
第九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通知方式、议事规则等必
须符合《公司法》、《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并应当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的意见。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
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需按《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及上市公
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事先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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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
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母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
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保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
时接受母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
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公司章程》及母公司的《财务管
理制度》,在保持与母公司一致的前提下制定适应子公司实际情况的
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以
及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向母公司报送财务合并报
表、财务报告、各类内部管理报表等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子公司负责及时组织编制有关营运报告及财务合并报表,并向母
公司财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
(一) 每月结束后 15 日内,提供上一月份的财务合并报表;
(二) 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提供上一季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及财
务合并报表;
(三)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20 日内,提供上一年度及全年经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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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报告及财务合并报表;
(四) 应母公司财务部门的临时要求,提供相应时段的经营情况报
告及财务合并报表。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
经营及管理状况,报告内容除本公司日常的经营情况外,还应包括有
关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的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
子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
使用资金。子公司需于每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提供本周的资金周报给
母公司财务部(特殊情况除外),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提供上个月的
资金月报给母公司财务部。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外投资、向
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
第十七条 子公司财务部应该按照其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负责
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 子公司财务部
应按母公司财务部的要求,在每年的十二月份提供下一年度的年度预
算,在每年的三、六、九月份提供下一季度的季度预算给母公司财务
部。
第十八条 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润,私自设
立帐外帐和小金库。
第十九条 对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
司财务制度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有关法律、
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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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
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内控制度
审计、合规审计、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等。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
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权对子公司的经营及财务实施审计和核查,
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子公司限期进行整改。公司对子公司的审计由
公司内审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运用资产所作出的投资,应依据《公司章程》、
《股权转让协议》和《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经董事会全体董
事过半数董事同意,并须事先报母公司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
察、可行性论证以及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程序规范。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发展计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上市公司总体规
划,在上市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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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进行控制,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投资项目质量、
投资项目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控
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为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控股子公司
应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
责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要求。
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依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
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律部报告制度所规
定的重大信息,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一个部门及具体人员负责信息提供
事务,并把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备案。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报告人应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所有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控股子公司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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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提供所有对上市公司形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
露重要内幕信息;
(四)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
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领导签字、
加盖公章。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对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
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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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母公司董事会将及时组织修改
补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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