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审
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
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投资安全性高、流
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理财产品,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也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上限为人民币 3 亿元的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何素英 李天明 胡劲峰
2016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