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盛洋科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盛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康达(杭州)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
洋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于2016年6月20日召开的盛洋科技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2016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盛洋科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2016年5月3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ee.com.cn)
上刊登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
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的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6
年6月20日下午15:00时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1416号公司行政楼十楼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叶利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会议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截至2016年6月1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了验证,并核查确认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认:参加本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盛洋科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5人,合计持有股份134,108,03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58.3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1人,合计持有股份
134,032,6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合计持有
股份75,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浙江盛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及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司董
事会公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本次会议的通知相符,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程序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表
决投票,由经推举的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网络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
(二)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并以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盛洋科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107,2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为通过。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盛洋科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