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编号:临 2016-053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含税)
每股转增比例:公司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每股转
增比例 0.5(不扣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09 元人民币;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持股主体
和持股期限的不同,实行股息红利税差异化征收,持股超过 1 年的免征个人所得
税;持股 1 个月至 1 年(含 1 年)的按照 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扣税后自
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 0.081 元;持股不足 1 个月(含 1 个月)
的按照 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
红利 0.072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以及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
括企业和个人)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081 元;持
有公司限售流通股份的个人股东,按照 10%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081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4 日
除权日:2016 年 6 月 27 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6 月 28 日
现金红利派发日:2016 年 6 月 27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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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
二、利润分配方案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 年度公司(母公司
数 , 下 同 ) 实 现 净 利 润 211,332,549.72 元 , 加 母 公 司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152,826,717.65 元,扣除同一控制下合并的利润 95,250,686.90 元,计提盈余公积
21,133,254.97 元,减 2014 年度现金分红 84,459,388.09 元,公司 2015 年底可供
股东分配利润总计为 163,315,937.41 元,资本公积余额为 2,050,066,134.00 元,
盈余公积余额为 21,133,254.97 元。
为使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根据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董事会提出
以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1,596,457,572 股总股本为基数,每 10 股向全体
股东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0 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 143,681,181.48 元。本次
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仍有未分配利润 19,634,755.93 元,全部结转以后年度
分配。
同时,董事会提出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即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
总股本 1,596,457,57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
三、分红派息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4 日
2、除权日:2016 年 6 月 27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7 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至 2016 年 6 月 24 日 15:00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股东。
五、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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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每股送 0.5 股;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每股现金红利 0.09 元,每股送 0.5 股,待个人转让股票时,
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
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每股现金红利 0.081 元,每股送 0.5 股。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现金红利 0.081 元,每股送 0.5
股。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
股现金红利 0.09 元,每股送 0.5 股。
5、对于持有公司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按照 10%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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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现金红利 0.081 元,每股送 0.5 股。
6、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的来源为公司历次股本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
公积。公司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六、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派发
1、公司股东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
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
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
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本次实施的转增股本,按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公
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
户。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变动数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送股 转增 合计
1、国家持有股份
2、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有 限
3、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760,093,353 380,046,677 380,046,677 1,140,140,030
售 条
件 的 4、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68,551,600 34,275,800 34,275,800 102,827,400
流 通
5、境外法人、自然人持有股
股份
份
6、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
7、一般法人配售股份
4
8、其他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828,644,953 414,322,477 414,322,477 1,242,967,430
无 限 A股 767,812,619 383,906,310 383,906,310 1,151,718,929
售 条
件 的
流 通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767,812,619 383,906,310 383,906,310 1,151,718,929
股份
股 份
1,596,457,572 798,228,787 798,228,787 2,394,686,359
总额
八、实施转增股本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
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按照实施后新股本 2,394,686,359
股摊薄计算的公司 2015 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 0.16 元。
九、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舒剑刚 何肖霞 谢亨阳
电话:020-34821006 传真:020-34821008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锦绣香江花园会所一楼香江控股办公楼
邮编:511442
十、备查文件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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