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聚睿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之补充协议
鉴于各合伙人已签订了《深圳市聚睿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下称“《合伙协议》”),系深圳市聚睿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下称“聚
睿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聚睿投资拟认购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卓翼科技”)2015 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现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
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合伙人及其出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在卓翼科技的职务
1 夏传武 2,971.00 48.74% 董事长、总经理
2 陈新民 312.40 5.13% 董事
3 魏代英 351.45 5.77% 董事、董事会秘书
4 曾兆豪 312.40 5.13% 董事、财务负责人
5 陈 蔚 312.40 5.13% 副总经理
6 胡爱武 273.35 4.48% 监事会主席
7 叶广照 312.40 5.13% 监事
8 卢和忠 312.40 5.13% 人力资源中心负责人
9 冯春雷 312.40 5.13% 第三事业部负责人
10 袁雄亮 312.40 5.13%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11 韩继玲 312.40 5.13%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合 计 6,095.00 100.00%
以上合伙人均系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二、合伙人出资的相关要求
1、合伙人应保证其资产状况良好,具备缴纳合伙出资额的能力。各合伙人
保证并承诺其认缴合伙企业出资的资金是自有资金或合法筹措的资金,不存在以
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全体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
安排及相关形式的补充约定或安排。
2、合伙人应当于卓翼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
称“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报证监会备案前,按照其在合伙企业的出资比
例将本次认购卓翼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转入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
3、合伙人不得自卓翼科技、卓翼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其他关联方
处获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存在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
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的安排。
三、合伙人的相关权利与义务
1、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行使因持有卓翼科技股份而享有的包括投票权、分
红权等权利在内的股东权利。
2、合伙企业将以其主要资产用于认购卓翼科技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合伙企
业取得及持有卓翼科技的股份,构成合伙人对卓翼科技股份的间接持有,各合伙
人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的有关
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规则等相关规定。
3、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普通
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普通合伙人直接持有的卓翼科技股份数
量与合伙企业持有的卓翼科技股份数量合并计算。
4、合伙人应遵守短线交易等相关规定,不得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卓翼
科技股票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或者直接或者间接买入卓翼科技股票后六个
月内又卖出。
5、合伙人保证不利用内幕信息通过合伙企业进行减持。
6、合伙人在与卓翼科技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在如下相关期间不通过合
伙企业减持卓翼科技股票:
(1)卓翼科技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卓翼科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卓翼科技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7、合伙人在与卓翼科技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合伙人严格按照《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
过合伙企业进行减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8、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须遵守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变化,致使
本条中合伙人权利和义务涉及的相关规定与变化后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变化后
的规定执行。
9、普通合伙人应当提醒、督促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有限合伙人,履行上
述义务;如因未及时提醒、督促与卓翼科技存在关联关系的有限合伙人而导致该
有限合伙人违反上述义务且被证券监管部门追究责任,普通合伙人应向有限合伙
人承担责任。
四、转让或退伙
1、合伙人承诺,在卓翼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或退伙。如合伙人由于担任卓翼科技特定职务
而延长的锁定期及自愿承诺的锁定期与上述锁定期(36 个月)不一致的,以较
晚的为准。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合伙企业转让卓翼科技股份、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
额或通过减资退伙等事项,均按相应规定办理。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合伙人自
行承担,但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部分或全部份额的,由普通
合伙人优先受让,普通合伙人确定不予受让的,可由其他有限合伙人受让,受让
价格根据协商或已经达成的协议执行。
由于合伙企业份额转让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转让方承担,但各方另有约定的除
外。
五、其他约定
1、本补充协议系对《合伙协议》的补充,《合伙协议》的约定与本补充协
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2、如《合伙协议》解除或终止,则本补充协议同时解除或终止。
3、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按合伙人签署其他相关补充
协议予以约定。
六、协议生效及文本
1、本补充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2、本补充协议一式 13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其他各份报主管机关审批使用
或备案,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聚睿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之签署页)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夏传武 魏代英 曾兆豪
陈新民 陈 蔚 胡爱武
卢和忠 冯春雷 叶广照
韩继玲 袁雄亮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