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翼科技:承诺函(二)

来源:深交所 2016-06-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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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

2016 年 2 月 17 日,深圳市聚睿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

睿投资”、“本企业”)的全体合伙人代表设立中的聚睿投资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翼科技”)签署《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认购协议》,2016 年 3 月 29 日,聚睿投资与卓翼科

技签署《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认购协

议之补充协议》,认购卓翼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 A 股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本企业现就如下事项作出承诺,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于本企业自有资金,最终来源于全体合伙人按照合

伙协议约定缴纳的出资,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

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

股的情况;

二、本企业与卓翼科技为本次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法律顾问及

会计师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本企业资产状况良好,有能力向卓翼科技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具备履行

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之义务的能力,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实施;在本

次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备案前,将按时足额支付认购价款,如本企业未能按时支付足额认购资金,将

按照《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认购协议》

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企业系全体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不存在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

形,对外投资系由全体合伙人自主决策,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其资产,亦不接

受委托管理他人资产,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五、本企业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除合伙协议约定的执

行事务事项之外,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企业的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承担同

等风险。

承诺人:深圳市聚睿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年 月 日

承诺函

2016 年 2 月 17 日,深圳市聚睿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

睿投资”)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翼科技”)签署《深圳

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认购协议》,2016 年 3

月 29 日,聚睿投资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认购卓翼科技

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

聚睿投资的普通合伙人,现就如下事项作出承诺,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自《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认

购协议》签署后至本次发行认购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人不会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

置所持有的聚睿投资出资份额及权益或者退出合伙;

二、本人对聚睿投资的出资来源于本人自有资金,聚睿投资本次认购的股份

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也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

行融资的情形;

三、本人与卓翼科技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卓翼科技为本次发

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法律顾问及会计师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四、本人资产状况良好,有能力缴纳合伙企业出资,不存在影响认购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发行方

案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前,本人将按时足额向聚睿投资实缴出资,如

本人未能按时支付足额出资,将赔偿聚睿投资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并承担合

伙协议所约定的其他责任;

五、本人与聚睿投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除合伙

协议约定的执行事务事项之外,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企业的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承诺人:夏传武

年 月 日

承诺函

2016 年 2 月 17 日,深圳市聚睿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

睿投资”)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翼科技”)签署《深圳

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认购协议》,2016 年 3

月 29 日,聚睿投资与卓翼科技签署《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认购卓翼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

开发行的部分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聚睿投资的有限合伙

人,现就如下事项作出承诺,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自《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认

购协议》签署后至本次发行认购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人不会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

置所持有的聚睿投资出资份额及权益或者退出合伙;

二、本人对聚睿投资的出资来源于本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聚睿投资本次

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也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

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三、本人与卓翼科技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卓翼科技为本次发

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法律顾问及会计师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四、本人资产状况良好,有能力缴纳合伙企业出资,不存在影响认购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发行方

案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前,本人将按时足额向聚睿投资实缴出资,如

本人未能按时支付足额出资,将赔偿聚睿投资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并承担合

伙协议所约定的其他责任;

五、本人承诺资金来源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卓翼科技,卓翼科技持股

5%以上股东,卓翼科技实际控制人,卓翼科技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前述主体之间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卓翼科技,卓翼科技持股 5%以上股东,

卓翼科技实际控制人,卓翼科技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直接或间接对

本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

六、本人与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除合伙

协议约定的执行事务事项之外,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企业的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承诺人:

陈新民 魏代英 曾兆豪

陈 蔚 胡爱武 叶广照

卢和忠 冯春雷

韩继玲 袁雄亮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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