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神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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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469 股票简称:风神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6-052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0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元(含税);每10股送红股5股(含税),即每股送红股0.5股(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分红1.00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由公

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85元;其他机构投

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人民币1.00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及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8 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大会决议公

告已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6 月 27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本次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374,942,148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人民币 10.00 元(含税)的现金红利,共计人民币

374,942,148.00 元,并按每 10 股送 5 股(含税)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送股,共送股

187,471,074.00 股,剩余未分配利润 982,640,350.46 元转以后年度分配。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 1.00 元,每股送红股 0.5 股。

5、扣税情况说明:

(1)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1.0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

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85 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扣税 0.10 元(1.00 元×10%),每股送红股 0.5 股,扣税 0.05 元(0.5 元

×10%),共计扣税 0.15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通过沪港通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

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85 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1.00 元,扣税 0.10 元(1.00 元×10%),每股送红股 0.5 股,扣税 0.05 元

(0.5 元×10%),共计扣税 0.15 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

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

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

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1.00 元。

(5)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公司无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三、利润分配实施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7 日

2、现金红利发放日及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8 日

3、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 2016 年 6 月 27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方法

1、公司对股东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宏图

昌历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焦作通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焦作市投资公司

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以上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

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

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3、本次送股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根据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的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股东账户。每位股东按送股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

按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向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实际送股总数与本次送股总数一

致;如果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数,则由电脑抽签派送。

六、股本变动结构图

变动数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送股 转股 合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0 0 0

A股 374,942,148 187,471,074 187,471,074 562,413,222

无限售条

无限售条件

件的流通

的流通股份 374,942,148 187,471,074 187,471,074 562,413,222

股份

合计

股份总额 374,942,148 187,471,074 187,471,074 562,413,222

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 2015 年度每股收益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按照新股本总额 562,413,222 股摊薄计算的公司 2015

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 0.44 元。

八、有关咨询事项

1.联系部门: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2.联系电话:0391-3999080/3999007

传 真:0391-3999080

3.联络地址:河南省焦作市焦东南路48号(454003)

九、备查文件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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